发布时间:2006-10-11 10:26:05 访问次数: 不详 信息来源:不详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党要“抓大放小”的理念,作为党的基层组织,村党支部要由过去管财管物、管人管事行转变到谋全局、把方向的大事上来;村委会则担负起发展经济、管理集体财产、办理公益事业、维护社会稳定等职能。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的职责、任务也要进一步明确,不该书记管的书记不要插手,该村主任办的事村主任不能推给书记。当然,党支部抓大放小,不是简单的把权力全让给村委会,而是把应该由村委会管理的一些事权还给村委会,更主要的是还权于民,还权于村民代表会议。
二是村民代表会议由虚变实
目前,村民代表会议未形成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要把村民代表会议作为协调支、村矛盾,约束村干部权力的手段;党支部可以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这个载体实现对村委会的领导。具体而言,经村民会议授权后,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治中代行村民大会的权利,具有相当于村民大会的地位,对授权范围内的村务工作具有最终决定权。村民代表会议设立主席。村民代表会议设立之后,形成这样的村治结构框架,即党支部是领导核心,村民代表会议是决策、监督机构,村委会是村务管理执行机构,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策。
三是支村两委决策合二为一
关键要处理好村党支部、村委会和村民会议在决策中的作用。对事关本村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依村党支部或村委会各自的职责,在广泛征求党员或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由村党支部或村委会提出决策意见,再经党支部书记主持的村 “ 两委 ” 联席会议或有村合作经济组织、团、兵、妇负责人参加的扩大会议讨论形成决策草案,最后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付诸实施。与此相适应的,还应建立健全《村 “ 两委 ” 联席会议职能和议事规则》及《村民会议职能和议事规则》等配套制度,保证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保证在支村决策各处实现自己的权力和职责,不相互争权或推诿。
四是各项制度由简单变复杂
要把民主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建立工作规则和制度,明确各自职责和办事程序,使村务管理有章可循、规范有序。在议事环节,强调民主,防止个人说了算,强调凡事必议,凡事必表决的制度;在日常工作上,强调村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独立负责开展工作,尽量减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职权交叉重叠;在监督方面,强调权力制衡,防止暗箱操作。这样,各个组织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法制框架内依法规范运行,形成稳定、可靠的农村治理机制;在民主管理方面,重点要健全村务管理制度和以村财公开为重点的村务公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