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6-11-06 12:04:37 访问次数: 佚名 信息来源:灵璧县委组织部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全县流动党员的数量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教育,努力实现全覆盖信息化管理的目标,发挥流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省、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各乡镇党委要从各自实际出发,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一、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和从严治党的方针,从流动党员队伍的实际出发,建立健全科学、有效、信息化的教育管理机制,切实抓好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流动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充分发挥流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从而有力地推动全县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2、工作目标。通过全县各级党组织的努力,逐步建立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网络,规范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改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方法和活动方式,以形成党组织与党员联系密切,流动前、流动期间、流动后各环节全面加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着力,教育与管理有机统一的工作机制,使党组织对流动党员教育管理规范有序,流动党员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党员意识明显增强,纪律观念明显加强,作用发挥明显进步。
3、基本原则。一是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作用充分发挥的原则;二是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以流出地党组织教育管理为主的原则;三是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肃处置的原则;四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
二、建立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网络,规范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4、规范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对编入流动党员党组织的流动党员,将其组织关系转移至该党组织。对没有编入流动党员党组织的流动党员,其组织关系一般按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1)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地点相对固定、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应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外出所在地有关党组织;时间在3—6个月的,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地区有关党组织。
(2)党员跨县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外出3个月以内,且无固定地点,或长期外出但暂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基层党委应发给《流动党员活动证》。
(3)在本县范围内流动的党员,能经常返回所在党组织参加组织活动的,其组织关系一般维持不变。
(4)积极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党员将组织关系转移到街道社区党组织。转移流动党员组织关系时,党组织应充分尊重党员本人意愿。
5、针对不同情况,合理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党员到同一或相邻城市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人员相对集中(3人以上)、地点相对固定、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要建立驻地党支部或党小组。党员属同一基层党委的,由该基层党委直接决定建立流动党组织或临时党组织,任命党组织负责人;属不同基层党委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流动党员联合党组织,一般隶属党组织负责人所在地的基层党委管理。对暂不具备在外出党员中设置流动党员党组织条件、但流动党员流入地点比较集中、联系比较方便的,应建立流动党员联络站,指定1名党性强、经验丰富、有一定威信的党员负责与这些党员的联系与沟通。
6、积极设立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服务机构。各乡镇党委要指派专人专管或兼管这项工作;流动党员较多的乡镇应设立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服务机构,负责与流动党员的联系、教育和管理;
三、切实改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工作方法和活动方式,保持流动党员队伍先进性
7、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
(1)实行全程教育,突出经常性。党员外出前,必须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告知联系方式。党组织要进行教育,要求他们服从所在地流动党员党支部的管理,努力学习党的理论和方针,合法经营,文明经商,为家乡经济发展作贡献。党员外出期间,各基层党委及党支部应定期邮寄党课教材及有关学习资料给流动党员,并督促他们自学。教育他们无论在什么地方和单位都要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流入地党的组织生活,按期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流动党员至少每6个月要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外出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党员返回后,所在党组织应及时派人与流动党员开展谈心活动,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听取他们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改进教育方法,增强有效性。要根据流动党员人多、面广、分散、职业杂等特点,结合流动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适时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如定期寄发学习资料,利用书信、电话等方式加强联系。在每年“七一”等重大节日和上级作出重要部署时,开展专题教育。在流动党员集中返回时,组织进行集中培训,召开流动党员座谈会等。
(3)丰富教育内容,增强针对性。要抓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性党纪和党的知识教育,同时根据流动党员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等与他们从业密切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适时组织流动党员交流生产经营管理经验,不断提高流动党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增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8、建立健全流动党员管理制度。在继续认真贯彻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同时,要积极建立和实行有效的教育管理制度。
(1)建立“一委一联”的流动党员联系制度。凡有流动党员的党组织,应确定党组织书记或委员作为他们的联络员 ,每人联系1至5名流动党员,负责每季度一次与流动党员进行双向性、经常性、动态性的联络与沟通,协助党组织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他们外出表现。建立流动党员联系卡,卡上要写清楚联络员姓名、职务和流动党员姓名、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记录每次联络的时间、方式(通信、电话、电子邮件等)及具体内容。联络员每季度一次将联系卡上交党组织。
(2)建立“一人一书”的流动党员目标管理制度。各基层党组织应根据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流动党员流动期间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遵纪守法,特别是发挥党员作用等方面,拟定目标管理责任书,并与外出流动党员签定。同时进行跟踪考察,以问卷形式向当地有关管理部门及周围群众调查外出党员思想动态、现实表现、经营作风、职业道德等。对于表现突出的,要给予表彰。
(3)建立“一人一簿”的流动党员登记制度。基层党组织要设立《外出党员登记簿》和《外来党员登记簿》,记录流动党员的姓名、年龄、原工作岗位,流动时间、现工作单位、岗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是否正常参加当地组织生活,参加次数、方式及主要内容;是否按时交纳党费、月交纳党费数,在当地表现情况、思想汇报情况、次数、方式,民主评议格次,以及家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详细情况。实行定期登记与动态调整相结合,尽可能地掌握流动党员的全部信息。党支部每半年应将登记情况上报基层党委,基层党委汇总后每年初上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建立和完善县、乡镇、村三级台帐。
(4)建立“一季一访”的流动党员走访慰问制度。党员外出期间,党组织要定期、不定期地走访其家属,必要时可派员到外出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进行考察,了解党员工作情况,掌握思想动态,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党员返回后,党组织要上门慰问,鼓励和支持他们为家乡经济、社会发展多作贡献。对外来党员,有关党组织要热情走访,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同样感受到党组织的关怀和温暖。
9、适时开展流动党员民主评议流动。按照上级党委有关文件的要求,组织流动党员按时参加原单位党组织的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如果流动期间适逢流入地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可以参加学习、按受教育,但不能以此代替回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寄回本人自评材料进行评议。党组织通过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听取流动党员思想、工作情况汇报等方式,了解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情况等,由党员大会给予评定等次。对评议为不合格的,要加强教育,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处置。
10、注意做好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的工作。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要全面了解、认真分析本地本单位外出(来)务工经商人员的情况,从中发现和掌握一批先进分子。对外出(来)务工经商人员中,政治思想好、有致富能力、有文化、主动申请入党的,党组织要在其务工地指定1—2名党员负责联系、引导教育及培养考察,并按规定程序把符合党员条件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在具体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十六字”方针,确保新党员的质量。要按规定及时办理流动中的预备党员的转正手续。
11、加强流动党员党费收缴工作。
(1)每年初,流动党员应向党组织如实申报上一年度外出后的实际收入,党组织根据党员外出收入情况,确定缴纳党费基数,按照中组部组通字[1998]2号文件规定的比例和标准,核定党员每月应缴纳党费数。党费基数包括:月固定工资、按月发放的奖金、工资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和年度性津贴。
(2)外出务工的农民党员、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资或补贴),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和规定的比例缴纳党费。对于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党费。对于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和规定的比例缴纳党费。
(3)党员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