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6-12-22 19:50:06 访问次数: 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处分党员批准权限是指对违反党纪的党员给予纪律处分时,应由哪级党的组织批准决定。
根据十二大党章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
特殊情况下,给予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由中央决定;给予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由同级党的常务委员会决定,报上级党委批准,待下一次全体会议追认。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给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报中央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凡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的,要报中央备案。
给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报上一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委备案。
对其他党员纪律处分,参照上述规定精神执行。 给予党员纪律处分,应当按照有关审批权限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