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7-07-12 10:35:04 访问次数: 组织室 信息来源:常德党建网
中共常德市委组织部关于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交纳党费有关问题的答复
常组函〔2004〕79号
各区县(市)委组织部,市直和中央、省在常各单位组织(人事)科(组织部),西洞庭、西湖管理区和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党(工)委政治部(组织人事局):
最近,有一些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咨询交纳党费的有关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部分人员的党费收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党员交纳党费执行文件规定的问题。党员交纳党费目前仍执行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使用的规定>的通知》(组通字〔1998〕2号),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答复》(刊载于《当代党建》1999年第5期)、《关于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交纳党费有关问题的答复》(刊载于《当代党建》2000年第10期)。
2、关于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问题。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98〕2号文件规定:“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省委组织部为了明确“计算基数”,在1999年的《答复》中规定:“离退休后国家发给的各种补贴不纳入上交党费计算基数”。之后各地反映“计算基数”仍不太清楚。为此省委组织部于2000年再次《答复》:“‘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应理解为干部职工离退休时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与离退休后增加的离退休费之和”。这样,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以省委组织部2000年的《答复》为依据,已经十分清楚。确定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要区分好离退休费和生活补助。发放的所有离退休费(包括离退休时确定的和以后增加的)应作为“计算基数”,离退休时确定的和以后增加的生活补助不应作为“计算基数”。一些地方把离退休后增加的所有收入作为生活补助,全部没有计入“计算基数”;或者把增加的所有收入作为离退休费,全部计入“计算基数”,这都是不正确的。
3、关于市直机关工委印发的《党费证》中有关表述不好理解的问题。市直机关工委2000年印发的《党费证》中,关于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交纳党费的表述为:“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1993年底前离退休的以1993年所定的离退休费为基数……以后增加的离退休费(生活补助)不计入党费;1993年以后离退休的以离退休时确定的离退休费为基数……以后增加的离退休费(生活补助)不计入党费”。这样的表述不易理解清楚,造成许多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理解为离退休后所增加的收入全部为生活补贴,不应计入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我部在此《党费证》下发后不久发现了这一问题,要求市直机关工委采取措施进行了解释说明和纠正,并于2003年12月3日对石门县委组织部进行函复(常组函字〔2003〕03号),同时转有关单位,要求严格执行中央组织部、省委组织部的规定,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必需包括离退休后增加的离退休费。
各地各单位接到答复后,要组织从事党费管理工作的人员和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和本答复精神,提高对交纳党费政治意义的认识,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在中央组织部出台新的规定之前,要根据答复精神统一确定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党费交纳标准,切实做好这部分党员的党费收缴工作。同时要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前段党费收缴的清理工作。对前段少交的,提倡党员个人自愿补交。对经核实多交的,一般可以移作交纳后段党费;党员个人自愿的,可作为党员自愿多交处理,由所在支部专门予以公布。
各区县(市)委组织部和市直机关工委组织部,要认真组织督查,并将各地各单位落实答复精神的情况,于8月31日前书面报告我部。
中共常德市委组织部
2004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