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6-11-08 11:39:31 访问次数: 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中共桃源县委组织部
近年来,湖南省桃源县围绕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以规范制度为重点,着力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制度,并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予以积极推行。
一、推行干部考察方案审签制。为规范干部考察工作程序,提高考察工作质量,县委规定,在制订考察方案后,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考察方案进行审签。凡属县委管理或县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干部的考察,由县委组织部干部组制订考察方案,分别报送分管副部长、部长和县委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审签;凡属乡镇党委和县直部门单位党组织管理的干部,由单位党组织制订考察方案,报送县委组织部分管干部工作的副部长或部长审签。
二、推行干部考察结果听证制。为确保考察结果全面真实、客观准确,县委组织部在考察结束后,对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并将考察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听证,参加听证的人员主要是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干部、二层骨干、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部分干部职工及县、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听证会由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组织,由参与听证人员对考察结果进行监督评议,重点评议考察结果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干部的政治素质、理论水平、创新能力、廉洁自律、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情况。听证时,考察对象实行回避。
三、推行干部任免方案联审制。县委组织部在向书记办公会提请讨论干部调整方案前,会同纪检、监察、审计、信访、公安、检察、法院、计生等执纪执法部门,对部长办公会拟定的干部调整方案名单逐个进行联审,及时提供拟提拔对象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确保选人用人准确。
四、推行干部任免决定票决制。县委组织部按照书记办公会研究的意见,对干部调整方案进行修订,再报县委常委会。县委常委会在听取干部调整意见后,进行充分酝酿,并与人大、政府、政协领导成员及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党外人士沟通,征求各方面意见,在此基础上实行常委会或全委会票决,最后形成任免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