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6-11-01 08:42:16 访问次数: 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1.怎样理解和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2.为什么要建立科学的干部分类管理体制?有哪些基本要求?
3.在干部工作中如何贯彻注重实绩的原则?
4.为什么要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在这方面有哪些规定?
5.如何加强干部任职后的管理?
6.为什么要建立干部考察反馈制度?怎样进行反馈?
1.怎样理解和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党管干部的原则,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一个重要保证,是党和国家干部管理制度的根本原则。
党管干部,主要是指各级党委坚持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并对各级、各类干部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党要加强对干部工作的领导,制定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二是推荐和管理好重要干部;三是指导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四是做好对干部人事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检查监督。党管干部原则的实质,就是要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关键要把撞好以下几点:
(1)干部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必须由党委负责制定,不能政出多门。在各级党委内部,也要有合理的权限划分。凡属关系全局性质的干部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干部的基本标准,必须由党中央统一制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必须由党中央决定或批准。地方和部门党的组织在贯彻执行中,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一些具体的政策规定和干部标准以及改革措施。但这些具体规定必须与中央的方针、政策相一致,有的在实施前,还要报经上级党委和主管部门审批。
(2)各级、各方面的重要干部必须依照权限,由各级党委直接管理,决定任免和推荐。在这个原则下,干部管理的有关工作,可以由党委组织部门统一办理,也可以由党委其它部门办理,还有一部分由政府人事部门办理。但不论怎样分工,都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在党委组织部的协调和指导下,严格按照党的有关规定办理。
(3)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党委集体讨论,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定,不能由任何个人专断。
(4)正确处理党委推荐干部与人大依法选举和决定任免干部的关系。党中央和地方党委向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是实现党对国家事务领导的重要保证,是执政党地位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体现,也是各级党委的重要职责。但是推荐干部不同于直接任命干部。选举和决定任免国家机关领导干部,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因此,党委推荐干部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严格依法办事。同时,各级人大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人代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积极贯彻党委意图,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5)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体现党管干部的原则。具体管理办法可根据实际研究确定。
各级党委特别是省级以上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干部工作的检查监督。重点检查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干部的选拔任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党管干部原则的贯彻落实。
2.为什么要建立科学的干部分类管理体制?有哪些基本要求?
党的十四大提出,要加快人事劳动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健全符合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特点的科学的分类管理体制。并指出:"这方面的改革,要同机构改革、工资制度改革相结合。尽快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分类管理,就是要根据各类机关和各类社会组织的工作性质、职业特点及其人才成长的不同规律,对现有干部进行合理分解,科学地划分类别,形成基本原则相同、各具特色的管理制度,并依法实行管理。改变管理对象庞杂,管理方式单一,管理制度不健全,用人缺少法治的状况,逐步建立起在党中央及各级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统一协调和指导下的分类分级管理干部的新体制。
建立科学的干部分类管理体制,是社会管理科学化、专业化、现代化的客观要求。只有按照科学的分类管理要求,对具有不同工作性质、职业特点和不同成长规律的人员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才能适应社会管理日益科学化、专业化和现代化的要求。同时,实行科学的分类管理,也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实现干部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促进各类人员的健康成长。
建立科学的干部分类管理体制的基本要求是:
第一,将现有干部大致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中国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即党的机关工作者;(2)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公务员;(3)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设工作机构)工作人员;(4)国家审判机关工作人员;(5)国家检察机关工作人员;(6)人民政协机关工作人员;(7)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工作人员;(8)企业管理人员;(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这类人员还可根据不同行业的不同特点,进一步分为教育、科研、文艺、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不同类别。
第二,制定各具特色的管理制度。国家公务员、国家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因其工作性质、职业特点和成长规律明显不同,分别制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法官法》、《检察官法》等相对系统、完备的法规进行管理;党的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权力机关工作人员、人民政协机关工作人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其具有与国家公务员相类似的特点,则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各类人员的管理法规和条例,均须体现党管干部、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等原则。制定各类人员的管理法规和条例,既要继承党的干部工作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也要善于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
第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对各类、各级干部实行有效的管理。实行干部分类管理,决不是自成体系,分权管理,各行其是。不论分多少类,各类、各级重要领导干部必须由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分别管理。涉及全局性质的干部人事工作的大政方针,必须由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制定。中央组织部和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应在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领导下,担负起对干部、人事工作的指导、检查、协调的职责,与政府人事部门密切配合,在方针政策、检查监督等方面加强宏观管理。
3.在干部工作中如何贯彻注重实绩的原则?
在干部工作中注重实绩,是邓小平同志的一贯思想,也是干部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干部工作中贯彻注重实绩的原则,需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1)考察了解干部要注重实绩。要全面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既考察干部的政治立场和思想倾向,又考察干部的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和廉政情况,突出考察干部的工作实绩。干部的工作实绩,是干部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实践中取得的实际成果,是干部德才的集中体现,是他们的思想、品德、知识、才干等诸多因素的综合反映。以干部的工作实绩为依据去鉴别干部的德才,可以得出较为准确的结论,有助于选贤任能。
(2)选拔任用干部要注重实绩。邓小平同志多次指出:"要选人民公认是坚持改革开放路线并有政绩的人,大胆地放进新的领导机构里,使人民感到我们是真心实意搞改革开放。"因此,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对那些经考核确属德才都好、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要委以重任p确属德才平庸、力不胜任、相形见细的,要坚决调整,真正体现能上能下。这样,党的干部政策和干部制度改革的威力和积极导向作用才能显示出来,党的事业所需要的德才兼备的领导干部才能大量涌现。
(3)实施对干部的奖惩要注重实绩。邓小平同志指出,对干部"要严格考核,奖罚分明","要根据工作成绩的大小、好坏,有赏有罚,有升有降。"因此,应该运用实绩的考核结果,实施对干部的奖惩,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要按照功绩原则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工作实绩突出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采取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晋升工资、给予奖金等形式进行奖励。这样有利于克服干部队伍中存在的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有利于在干部队伍中形成奋发向上的良好风气,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4.为什么要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在这方面有哪些规定?
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贯方针。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容易助长官商不分、政企职责不分,影响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干扰经济秩序,甚至会使有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手中的权力和工作便利条件,违反党和国家的规定,进行非法活动,以谋取私利,危害党风党纪和干部队伍的建设,败坏社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