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6-02-15 09:59:13 访问次数: 不详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一是有思想方面的根源。表现在思想认识上,对贯彻执行责任追究制度的理解缺乏深度,从而导致追究不落实不到位。首先是好人主义思想作怪,不想追究。少数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党性观念不强,做老好人的思想、怕得罪人的思想严重,对应该追究责任的人和事缺乏应有的原则和立场,怕这怕那,顾忌重重,怕得罪了上级给小鞋穿,怕得罪了同事难处理关系,怕得罪了下级丢选票,因此,在责任追究中,人情大于党性,关系代替原则,本着“民不举、官不究”的原则,用“万事留一线,日后好相见”的庸俗处世之道,回避矛盾。其次是本位主义根深蒂固,逃避追究。有的领导干部“官本位”意识浓,处处从本地方、本单位乃至本人的利益出发,处心积虑地保位子、保面子、保荣誉,而忽视国家、集体和全局的利益,对本应追究的人和事在追究责任时怕造成不稳定因素,怕影响评先评优,怕影响升迁,怕顺藤摸瓜、拔出萝卜带出泥,要么等待观望,用冷处理的办法,软拖硬抗,静观发展态势;要么不闻不问不查不报,企图蒙混过关;要么在上级督办或领导批示时,找客观原因,敷衍塞责,息事宁人。再次是主观思想麻痹,疏于追究。有的单位和干部本身履责不力,对强化责任有反感情绪,在平时根本没有把责任追究工作当回事,或认为没有必要,或满足于“雷声大,雨点小”的形式主义,或乐于“纸上谈兵”做做样子,对责任追究存在模糊认识,未出问题之前向上级汇报拍胸脯,出现问题之后忙于指责基层,急于推卸责任,缺乏防微杜渐的认识和措施。
二是有体制方面的原因。由于现行干部管理体制的原因,在实施责任追究时存在着一定的难度。一是传统的“责难制众”的陈旧观念使责任追究常常不了了之。如在大办乡镇企业大气候下,某地迫于上级领导的压力,在没有充分可行性论证的情况下盲目跟风,向社会筹资,办起了企业,当时受到了各级领导的赏识,并得到了提拔重用,但企业建成之日就是亏损之时,这种责任追究除直接当事人之外还牵涉上级领导,该调的调了,该提的提了,造成了责任追究难以到位。二是由于缺乏明确的责任划分标准,导致责任对象难以认定。现在各种形式的岗位责任制,目标责任制实际上定性多于定量,考核组织多于考核个人,对于什么工作落实到个人是什么责任,应该负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怎么负责任都缺乏明确的标准,特别是一些如党建、用人、思想政治教育等方面的工作,考核指标不硬,在出了问题或失误之后,对于责任的对象、事实的认定都较为困难,更谈不上去追究谁的责任了。三是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难以协调。上下级之间或由于认识不统一,或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导致追究不落实;同级之间、条块之间,或由于“县官不如现管”的观念影响,或由于工作、行业性质有异,有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懒于追究;追责的执行部门单位之间由于标准不统一,手段措施有差异,工作尺度有不同,甚至追责时出现职能交叉又加上配合不够,导致责任追究形成“都想管又都管不着”、“都该管又都不愿管”的局面。
三是有人为方面的因素。当前,有一种不良倾向,凡是一有责任追究的人和事发生,就会有种种人为因素来干扰影响责任追究。一方面,被追究当事人采取“曲线救国”,到处找关系,或找亲戚、朋友,或找老同志、老领导,或找某某名人、要人、红人,通过人托人、保托保的关系,达到自己逃避责任追究或从轻予以追究的目的,由于被托之人或利用领导权威,或凭借名人影响,或借助金钱开路,采取种种形式插手其中,人为地干预影响责任追究工作。另一方面,追责单位或领导,由于担心顾忌多,人为影响多,方方面面的压力大,在追究责任时不得不大打折扣,致使责任追究失去了严肃性和公正性,有的甚至流于形式。
四是有制度方面的弊端。目前,各地各部门为强调各自的工作落到实处,普遍把强化领导的工作责任作为一个行之有效的举措。由此,形成了“责任状”满天飞的局面。如财税、计育、综治等重点工作签了责任状,有些达标、验收之类的部门工作和中心工作也要签责任状;党委(政府)签了责任状,部门单位也要签责任状,导致了工作不分主次轻重、责任不分大小都要求签责任状,特别是大多数责任集中在党政“一把手”身上,好像签了责任状就意味领导重视了、工作落实了。殊不知,这种过多过滥的责任追究弊大于利。一是容易造成责任“空位”。表现在有的干部明确为几项工作的责任人,工作量增加,工作压力增大,又没有“分身术”,难免在工作中出现厚此薄彼、顾此失彼的现象,使有的工作不够落实,导致责任“空位”。二是暗地滋长了部分干部因不是追究的第一责任人而在工作中看水流舟的不良作风,他们认为“天塌下来有人顶着,因此,对分配的工作主动性不强,投入不够,影响工作开展。三是过多的责任追究,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承担,况且追究责任人的领导层次越高,层面越大,越难以追究到位,使积极的责任追究措施就会变成消极的抵触情绪,从而有悖责任追究的初衷。
近年来,桃源县根据责任追究的难点、焦点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了一些措施,效果比较明显。
一、统一认识,增强责任追究的主动性。桃源县委对责任追究不实的危害影响形成了高度统一的认识,2003年,县委针对个别地方存在的责任不明、有责不担和追责不力等问题和少数干部中存在的政令不通、律己不严、作风不实等现象,在全县推行了“干部责任管理”,强化了责任追究工作。县委先后制订出台了《关于完善干部管理机制,规范干部工作责任的决定》和《关于强化工作责任,严肃干部纪律的决定》及实施意见,对责任追究的范围对象,追责的措施方法,执行的纪律现在都作了明确的规定,突出了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为责任追究工作提供了依据,增强了全县责任追究工作的主动性。
二、完善机制,增强责任追究的可行性。近几年,桃源县建立健全了一系列制度。一方面,建立责任信息了解制度。包括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制,重点问题核查制,获取责任信息联席会议制。近三年来,我县按年度先后对 152个单位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对近20起重大事故或焦点问题进行了重点检查,先后召开由组织、纪检、宣传、公检法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9次, 通过这些措施掌握了大量的干部责任信息。另一方面建立责任事实考核认定制度。主要是通过督查考核各单位贯彻落实上级精神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以及干部的工作实绩和理论学习情况,认定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的工作责任事实,同时,细化考核办法,严格考核认定。在内容上量化指标,依照各项工作任务,工作要求等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分值,逐项制订评分标准和评价档次,增强可比性;在方法上运用全面考察、群众评议、实绩考核、督查考核和重点跟踪等多种形式进行。督查考核的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三、强化兑现,增强责任追究的严肃性。我县结合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和年度考评考核情况,运用组织、纪律、经济甚至法律手段等,重点对欠税抗税事件、重大安全和交通事故、经济作风有不良反映或违纪违规的干部强化追责,分别采取组织处置、纪律处分和司法处理。近三年来,共对289名副局级干部进行了谈话教育,其中党政主头 21名;对32名副局以上干部进行了警示诫勉,其中党政主头6名;对3名科级骨干进行了撤职,对18名科级骨干进行了免职,对14名骨干实行了待岗处理,其中党政主头有6名;对9名领导干部给予了纪律处分,还对2 名领导骨干在司法机关进行了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