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6-11-08 10:52:59 访问次数: 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中共桃源县委书记 魏立刚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要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这对我们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干部监督,按《干部任用条例》落实好群众的“四权”,选好人、用好人,减少和避免用人上的失误,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推进干部工作的民主化,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能够担当重任、经得起风浪考验的干部队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要把落实群众的知情权作为干部监督的前提。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就是要增强干部工作的透明度,把本来就是群众自己的事情,明明白白地向群众公开,实实在在地让群众知道,这样才能实施有效监督。一是要公开程序。通过向群众宣传《干部任用条例》、组织学习要点内容等形式,让群众深入了解党的干部工作政策、标准及选拔任用程序和方法,明确自身的权利和责任,为扩大群众的参与度奠定基础。二是要公开内容。凡办理与干部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不涉及人事机密的情况下,都要将中央、省、市有关干部政策、条件等公开,让干部群众及时了解,打破传统的干部人事工作神秘化色彩,提高干部群众的监督意识,调动他们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三是要公开拟任用的职位、条件。要在一定的范围内,向群众公开选拔干部职位、选人标准、任职资格、考察方法、工作纪律及注意事项,公开考察组成员、住址、联系电话,为把好选人用人关提供准确的事实依据,把干部任用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同时,还要通过推行政务公开制度、考核述职制度和群众评议制度等,让群众全面了解干部工作情况。
二、要把落实群众的参与权作为干部监督的中心。落实群众的参与权,就是要让群众介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体现主人翁地位。《干部任用条例》对落实群众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的参与权作出了十分严密的规定,规定群众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环节也越来越多,如民主推荐、考察预告、考察谈话、任职公示、试用期等。因此,扩大民主,保证群众在各个环节的参与率是检验我们是否认真落实《干部任用条例》,是否保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成功的重要依据。要体现群众的参与权,三个范围要扩大:一是要扩大群众参与推荐的范围。群众参加推荐的人数要保证,并要有代表性;基层党委可以推荐,区县(市)大范围也可推荐,在领导换届或有领导职位空缺时,向社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等,吁请社会各界举贤荐能。二是要扩大考察谈话范围。不仅要听取干部所在单位同志的意见,也要注意听取相关部门、所在社区群众的反映,综合来自不同层面、不同角度的情况,对干部作出比较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价,使组织更全面了解干部。三是要扩大考察预告、任职公示范围。通过扩大预告和公示范围,让更多的群众知晓,以进一步扩大监督面,增强监督效果。四是要扩大选拔任用干部的范围。逐步提高公开选拔的领导干部在提拔同级干部中的比例,全面开展党政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让群众实实在在地看到他们参与干部选拔任用的成效,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当家作主的光荣感和自豪感,增强正确行使监督权利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要把落实群众的选择权作为干部监督的关键。落实群众的选择权,就是要让群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真正拥有和行使选拔各级领导干部的权力。《干部任用条例》、《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对干部推荐、提名、协商、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交流回避、免职辞职等各个环节,从程序上、要求上作出了严格规定, 对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各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是执行程序和要求的领导者、操作者,对落实群众的选择权具有重大责任。一是要严格执行程序来落实群众的选择权。要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操作好每个环节,做到不变通,不走过场。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和确定后备干部,都必须进行充分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要坚持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决定任免干部,认真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基本制度,通过严格执行每个程序和环节,让群众真正有选择权。二是要全方位了解干部来落实群众的选择权。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通过细致而严谨的考察把群众的真实要求和干部的实际情况反映上来。不仅要考察干部过去的表现,还要看近期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表现;不但要到干部所在单位考察,还要到他过去工作过的单位了解情况;不仅要听取领导干部的意见,还要听取基层群众的反映;不仅要考察干部工作圈的情况,还要了解其“生活圈”、“社交圈”的情况;不仅要通过干部管理部门了解干部,而且要向执纪执法和信访部门了解情况。通过全方位地考察准确了解每名干部,让广大群众根据干部德才表现和岗位条件,选择自己认为最适合最优秀的人选。三是要尊重群众意愿来落实群众的选择权。要真正把群众推荐的结果、群众测评的情况、群众的意见作为决定考察对象是否任用的重要依据,公认度不高的,决不能列为拟提拔人选和后备干部对象。对选拔任用的干部,群众反映不适合的,要重新考察了解,核实后作出相应调整,充分尊重群众意愿。
四、要把落实群众的监督权作为干部监督的保证。落实群众的监督权,就是要让群众当“纪委”,始终有效地对干部实施监督。一要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要加强组织、纪检、人事等部门的相互联系,“全天候”地沟通信息、交流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干部现实问题,让群众看到监督的效果。二要拓宽群众监督渠道。通过召开民主评议会、聘请干部监督信息员、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下发调查问卷等多种途经和方式,构筑群众监督平台,广泛听取群众对干部选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将群众的监督权落到实处。三要实行监督责任制。要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对作风不深入、工作不细致而导致考察不准、用人失误者,要区别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单位,要加大查处力度,追究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同时,要受理好干部群众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保护群众监督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