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8-07-01 10:10:28 访问次数: 干部二组 信息来源:转载
党的十四大以后,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反腐败斗争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党的十五大确立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确保这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落实,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纳入法制轨道,切实解决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职责方面存在的“抓与不抓一个样、抓多抓少一个样、抓好抓坏一个样”的问题,中央纪委按照江泽民同志“要建立严格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级领导干部要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负起领导责任,把‘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级一级地落到实处”的指示精神,在1998年1月召开的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明确提出“1998年要起草和颁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认真组织起草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初稿。经反复修改后提交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讨论通过,于
一、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基本情况
三年多来,各地、各部门按照中央要求,将贯彻这项《规定》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工作落实,促进了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为抓好责任制工作的落实,到去年6月,全国31个省(区、市)和100多个中央、国家机关成立了落实党建设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其中有26个省(区、市)和73个中央、国家机关的党委(党组)书记作任组长。在实际工作中,把这项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认真落实,坚持“一把手”抓“一把手”,一级抓一级。各地、各部门按照责任制要求,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分解为若干项具体任务,分别落实到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明确牵头负责的部门和参与配合的部门,做到每项工作有主管领导、有牵头部门,有责任单位,并将这些工作纳入职能部门的目标责任考核,使党风廉政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有力地促进了工作的落实。
为增强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各地、各部门普遍围绕中央《规定》制定了配套制度。截至2002年6月,全国31个省(区、市)和123个中央、国家机关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了实施办法,对责任主体、责任内容、监督检查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许多地方和部门还结合实际,制定了责任考核、责任追究、责任制工作报告等制度。全国有23个省(区、市)和部分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根据实际制定了《责任考核办法》,有17个省(区、市)制定了《责任追究办法》,有14个省(区、市)制定了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报告制度和廉政教育(诫勉)谈话制度。一些地方还从本地实际出发,探索建立了一些颇具特色的制度,如责任追究案件的协调机制、查办案件责任制、实行选人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