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规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权
发布时间:2008-09-28 13:22:00 访问次数: 中共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委常委、组织部长 杜海林 信息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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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提名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第一道关口,也是提高选人用人质量的关键。干部工作的实践表明,初始提名是否公开、民主,决定着选人用人机制是否能真正做到公开、民主,初始提名能否把优秀干部纳入视野,决定着选人用人机制能否真正做到竞争、择优。由此可见,建立和完善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必须首先从规范初始提名权入手。
明确提名程序是规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权的前提。干部任用初始提名工作,要以制定明确的提名程序和规范的操作办法为前提,没有明确的程序和规范的办法,就没有提名工作的民主,就不能有效堵塞提名工作漏洞,确保初始提名权的规范。为此,规范初始提名权应在程序上着重把握以下几个环节:发布职位空缺公告。党政机关领导班子出现职位空缺,应首先由组织部门通过新闻媒体或召开会议发布职位空缺公告,发动各级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广泛推荐合适人选,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扩大组织部门选人视野。由组织部门提出建议人选名单。推荐工作结束后,组织部门在汇总结果的基础上,结合提名条件,由部务会集体研究,按照每一职位1:5的比例提出建议人选名单,供全委会成员推荐时参考。由全委会推荐提名人选。组织部门定期向全委会提交一次空缺职位、任职条件和参考人选名单等情况,由全委会按照1:3的比例进行署名推荐。推荐结束后,由组织部门汇总,并向书记汇报推荐结果。由常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召开常委会议,由组织部门将全委会推荐提名结果向常委会报告,常委会根据推荐提名情况,按照1:2的比例综合分析,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严格提名条件是规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权的关键。有什么样的选任条件,就会有什么样的干部队伍。为了切实选准用好干部,减少提名工作随意性,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必须严格界定提名条件。为此,在初始提名过程中,各级组织推荐或提名的干部除应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在近三年民主推荐工作中,每年推荐得票都在单位前三名的;二是一般应为同级后备干部;三是一般应在信访、经济一线或较复杂的环境中接受过锻炼,且表现突出的;四是在近三年年度考核中,至少要有两次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同时,在推荐和提名中,还应界定不能提名推荐的具体情形,主要包括:近两年分管工作被上级通报批评或处于落后状态的;因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被一票否决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受到党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在民主推荐工作中搞非组织活动、拉票贿选的等。通过严格提名条件,真正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群众信得过”的干部提名出来,以选任条件的高标准,实现干部队伍的高素质。
充分发挥组织部门职能作用是规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权的必要条件。组织部门作为党委管理干部工作的重要职能部门,在规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权中具有其它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应全程当好参与者和组织者,严格把握每一个环节,充分履行自身职责。首先,要当好初始提名条件的制定者。除前面提到的硬性条件外,要根据空缺岗位需要,及时确定初始提名对象的具体条件,确定条件时,既要考虑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还要考虑到成长经历、工作经验等因素,对具体条件要力求细化、量化,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其次,要当好民主推荐提名的组织者、指导者。要组织指导各基层党组织依据任职条件,严格程序,发扬民主,保证把符合条件的人选推荐提名上来。第三,要当好干部信息的知情者。组织部门要通过多途径、多渠道掌握干部信息,尤其要多了解优秀年轻干部,与他们勤谈心、多交流。要抓好干部信息库建设,强化干部监督职能,严格落实职能部门联系会议制度,定期听取信访、纪检、政法等部门的意见,健全完善干部绩误申报制度,随时收集干部相关信息。只有全面掌握干部队伍状况,才能大胆建言献策,才能真正为党委选人用人当好参谋助手。第四,要当好初始提名的把关者。一方面,要善于说“行”。就是要用好组织部门的初始提名权,始终以科学审慎的态度,客观过硬的依据,公平公正地举贤荐能,大胆推荐提名优秀干部;另一方面,要敢于说“不”。就是对于基层党组织提名的人选,对于任何个人推荐提名的人选,要坚持按照原则,公平公正,对确实不符合提名条件或符合条件但确有问题的干部,不管是谁推荐提名,都要敢于说“不”,把好防止干部带病上岗的第一关。
健全配套制度是规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权的保证。规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权,重在加强对各级各层身居要位的干部约束和监督,重在堵塞干部提名问题上的漏洞,重在通过解决提名权问题,促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因此,要全面解决好初始提名权问题,必须有一系列配套制度作保证。要把规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权纳入《干部任用条例》。干部选拔任用的实践表明,初始提名权问题能否得到认真解决,已经成为影响建立和完善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选人用人机制的一个根本问题。因此,只有把干部初始提名权纳入《干部任用条例》,对初始提名工作的程序、办法、要求进行明确规定,才能引起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足够重视,促使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机制早日形成。要落实好经常性考察和后备干部队伍管理制度。组织部门作为初始提名人选把关部门,只有充分掌握信息,占有材料,才能不辱使命,为党委当好参谋助手。要想全面掌握情况,就必须落实好经常性考察和后备干部管理等项制度,通过长年组织不同形式考察,安排不同形式锻炼,在长期实践中识别干部,全方位评价干部,在急难险重任务中考验和发现干部,为充分发挥好职能作用奠定基础。要健全完善推荐提名工作责任追究制。按照谁提名谁负责的原则,对推荐者出于个人原因搞人情推荐、许诺推荐或搞权钱交易,导致“带病”干部得到推荐提名的,要根据后果轻重、损失程度、主客观原因等,追究推荐提名者的相应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各推荐主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制度规范,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办事,不断增强风险意识,为干部任用初始推荐提名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