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剑高悬心勿动 自由无价手莫伸
发布时间:2008-08-05 09:39:00 访问次数: 佚名 信息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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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州省织金县委组织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安排,在“八个一”的系列活动中(读一本好书、重温一次入党誓词、学唱一首革命歌曲、参观一次看守所等),有幸参观了织金县看守所,聆听了在押人员的现身说法,并在看守所吃了一顿很有警示教育意义的“牢饭”,感受颇深。
进入看守所,看到森严的高墙和牢靠的铁窗,还有醒目的警戒线,让原本好奇的心一下子被震慑得荡然无存。儿时耳熟能详的《铁窗泪》不由萦绕耳畔,真正感触到人一旦失去自由后是多么的痛不欲生,“笼中鸟,网中鱼”都不足如以形容看守所与外界隔绝的春秋几度,更重要的是人一旦失去自由后给生理和心理带来的伤害是无法抹平的创伤,据现身说法的原县直综合部门某局长谈心得说:“进入号子里边的人,素质参差不齐,不管你文化有多高,资历有多深,以前你是如何让人敬仰的领导,别人叫你做什么,你就得做什么,而且要做好。” 他还告诫来参观的公职干部,在以后人生道路上,要牢记依法行政的宗旨,法律这把高悬的利剑下千万不要“头脑发热”,要珍惜拥有的自由人生,不是你的钱财,“千万别伸手,伸手必被捉。”
笔者通过半天的参观,感触了临场现身说法,心灵受到了极大震动,感受颇深。当前的领导干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非常有必要,依法行政,不仅在保护好人民群众利益的同时,也是在保护自己。如何紧跟时代步伐,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认真学法是基础。法律素质是任职资格的基础。对新提拔的领导干部,搞好任前教育很有必要,而且在任前教育的形式和方法上还要创新推进,不能只局限于听一堂“免费的政治教育课,”观看一组震慑人心的警示教育片,必要的话还应该参观一次监狱,不定期吃一顿牢饭。要对法律知识进行深入的学习,真正做到知法、守法、不违法。这既是依法行政的首要前提,也是对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学好法律知识是履行好领导职责的前提。正如某局长现身说法时说的“做什么事情一定要按程序、守规矩,必要的会议要开,并一定要作好相关记录,关键的时候还要请纪检监察的同志到会作指导,这样就不会偏离过激,做出后悔莫及的事情。”领导干部的职责和使命决定了他应当对与自己工作密切相关的,新出台和更新的法律法规要有一定的了解和把握,以确保一切行政管理活动始终不偏离法治轨道。
自觉守法是前提。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领导干部的能力和水平,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体现在依法行政上。努力实现由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要注意把握和处理好三个关系:
正确处理权与法的关系。群众公认了,组织认可了,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走上了领导岗位,更要清楚的认识到权力是法律赋予的,依法行使职权,权力才具有合法性、权威性。目前,少数领导干部观念依然陈旧,崇拜权力,认为敢于“下宰口”就是有执政水平。因此,忽视法律,决策不依法、遇事不讲法、办事不守法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口头上讲“法治”,但办起事来习惯人治,自己说了算,以权代法,以权压法和以权乱法的现象时有发生。极少数领导干部为了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做出有悖于法律,于法于民所不容的事情后,进了监狱,失去了人生自由,后悔莫及也只能成为别人的一面镜子,不要在“早知今日、何必当初”的悔恨中郁郁寡欢。
正确处理经验与法的关系。人们常认为有经验就是有水平,其实不完全是。经验不能代替法律。经验只有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才具有指导意义。领导干部在实践中总结积累的经验固然可贵,但是,经验往往带有一定的局限性。随着时间、地点、环境和对象等诸多因素的不同和变化,都可能使经验的正确性发生改变。过去的经验,现在未必行得通,彼地的做法,未必符合此地的实际。而法律则不然,一项成熟的法律,往往包含了几代人的心血和无数人的智慧,并经过长期的实践检验和完备的立法程序,才得以确定并付诸实施。相对于经验而言,法律更具有长期性、稳定性、正确性和权威性。事实证明,大部分落网的领导干部都是心存侥幸心理,凭着自己多年“东窗未发”的经验,游弋在法律的夹缝中生存,而最后的结果却是栽了永远站不起来的大跟斗!
正确处理魄力和法的关系。有人戏称部分“三拍”领导,即:“拍”胸口表态——这件事情,我说了算,就这样做。事情搞砸了,就“拍”大腿后悔——哎,怎么会这样呢?最后,不收拾残局,把责任推给其他副职领导,“拍”屁股走人。诚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需要各级领导干部具有不怕困难,不怕挫折,敢于开拓的魄力。但是,这种魄力必须建立在对客观事物发展规律的清醒认识上;建立在对自身实际情况的了解和掌握上;建立在对形势发展趋势的准确判断上;建立在对法律依据的充分把握上。只有这样的魄力和决策,才能符合客观实际,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把良好的愿望变成实绩。曾几何时,有些地方的领导干部,不顾法律法规的约束,凭主观臆断,好大喜功,为在任期内出政绩,“造福一方”,凭自己的主观臆断,想钻法律的空子,无视高悬的法律利剑,热衷于“回扣”,官商勾结,结果为了不值得的那么一点点好处,只身牢笼,得不偿失。
模范守法是关键。无论你的官有多大,职务有多高,都不能凌驾法律之上,只有认真学法才能模范守法,只有模范守法才能合理用法。法律是一面镜子,反映领导干部的从政形象。因此,要当好领导,必须首先做守法的模范公民。
我国自古就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名言。领导干部的言行举止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往往影响很大。领导干部在行使职权的时候,会面临许多必须正视和正确处理的问题。要求群众做到的,领导者必须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领导者首先不能越雷池半步。决不能因为手中有点权力,视法律为儿戏,做那些法律法规所不容许的事情。法律赋予了领导者一般群众所没有的权力,同时也使之担负了更重要的责任,要求其必须对自己的言行担负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只看到权力而忽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不仅与模范守法相去甚远,而且势必因此而招致群众的唾弃,甚至法律的制裁。在步入法治轨道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许多难点问题。如果在难点问题上软弱、松懈,遇难而绕,法律就会失去公正和权威性。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严格依法行政,下大气力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要管好自己身边的人和家属,严格要求,曾有不少领导就是碍于亲戚朋友的面子,无视法律的的权威,企图走法律约束的背街,被拉下水后才恍然大悟。
作为新时期的组工干部,必须认真三省吾身, 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的开展中,认真学习,积极对照,模范带头,真心实意,老老实实地“常怀律己之心”。历史证明,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就像参观时现身说法的某局长意味深长说的:“纪委、组织的监督要自觉接受,那是对领导干部的关心和爱护。对每项重大事务的决策要多召集一些人参会,集思广益,发扬民主,这样的决策才不失偏颇。”因为法律监督是最客观、最严格、最公正的。
(陈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