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初始提名权须克服的心理障碍
发布时间:2008-09-16 09:12:00 访问次数: 谭用发 信息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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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是党的十七大针对干部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出的一剂良方。目前,在此项工作的开展中,有不少同志因认知上的缺失,还不同程度地存有一些心理上的障碍。
当前,我们认为应坚持从三个方面入手,着力消除疑虑,调适心态,理顺情绪,以适应规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工作的心理需要。
一、坚持从端正思想认识入手,着力消除规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工作中的心理疑虑
一是要充分认识规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权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内在要求,消除“失去用人权不利于干部管理”的心理疑虑。在一次干部工作座谈会上,有位领导同志深有感触地说:“领导干部是人不是神,看人难免有看走眼的时候,选人难免有选不准的时候。要弥补此不足,惟有扩大民主,尊重民意,借助群众的眼力和智慧来提高识人用人的水平。”这位领导讲的是真话。现在,确有少数干部在领导面前表现得很诚实,很顺从,办事很认真,实际上往往并不是那回事。他们有的在工作中搞花架子,做表面文章,甚至弄虚作假,报喜不报忧,虽然有时能把不知情的领导蒙骗得很高兴,但群众却看得一清二楚,根本就不信任他们。从实践看,规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权,让群众成为民主推荐干部的主体,既能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又可促进干部队伍的有效管理。
二是要充分认识规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权是选准用好干部的关键环节,消除“程序多影响效率”的心理疑虑。通过民主推荐等程序选任干部比由组织(干部)部门直接任命干部,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肯定要多。但要看到,不是办任何事都是越简单越好。必要的程序与繁文缛节绝不是一码事。那种办事不讲程序,随心所欲,只能把事情弄糟办砸。眼下,在选任干部的程序上,有两个问题比较突出。一个是“先定人选,后走程序”的问题。即先提出意向人选,并在一定范围内“统一思想”后再履行民主推荐程序。这些做法明显违背了《干部任用条例》关于“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的规定,难怪群众有意见。另一个是“表面上讲程序,实际上走过场”的问题。显而易见,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必须澄清认识上的误区,增强按程序办事的坚定性。
三是要充分认识规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权是遏制用人腐败的有效举措,消除“干部问题向来难解决”的心理疑虑。干部问题难解决的原因很多,其中缺乏善于解决问题的干部,不能说不是一个重要因素。从近些年发生的买官卖官案件看,问题大多出在初始提名环节上。可见,要从源头解决干部任用方面的问题,规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权是一项极为重要的举措。只有通过扩大民主,让干部任用初始提名的“隐性权力显性化,显性权力规范化”,才能有效抵制“卖官买官”、“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风,遏制选人用人的腐败行为。有位社会学家断言: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权一旦得以规范,能够真正被多数人所掌握,想通过歪门邪道升迁的人自然就会减少。
二、坚持从树立正确意识入手,着力克服规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工作中的不良心理
一是要树立和增强民主意识,克服“党管干部就是要‘垄断’干部任用提名权”的狭隘心理。民主是一种理性反映民意的方式,是当今世界的一种潮流,也是我们党和人民不断追求的方向。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人们对扩大民主的要求日益强烈,这既为我们做好干部工作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也对我们扩大干部工作民主提出了新的要求。作为一个地方的领导干部,对党管干部切不能以狭隘的心理进行理解,更不能将党管干部与群众公认割裂开来。要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党管干部主要是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党对干部工作的领导,而绝非是党对干部任用提名等权利的“垄断”。工作中要自觉培养和增进民主意识、民主习惯、民主作风,学会运用民主的方法去消除干部选拔任用中存在的积弊,提高干部工作的透明度和选人用人的公信度。
二是要树立和增强群众意识,克服“群众文化素质低识别干部不准确”的排他心理。相信和依靠群众是做好各项工作的法宝,选拔任用干部更是如此。干部工作生活在群众之中,群众对他们的情况了解掌握得最直接、最具体,他们能不能提拔重用,群众最有发言权。那种总认为群众文化素质低,不放心或不愿意扩大干部工作民主的心理是极为有害的。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把人选准用好,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从根本上说必须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群众公认是干部任用初始提名的根本价值取向,只有真心诚意地相信群众,认真落实群众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只有真心诚意地相信基层党组织,认真听取、采纳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才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用人上的失察失误,提高选人用人的质量。
三是要树立和增强责任意识,克服“不提名没过错”的退缩心理。出主意、用干部是领导者的两项重要职责。在干部选任中,现在也要防止走另一种极端,即一讲扩大民主,便一味否定领导干部的提名,认为领导干部提名都是腐败行为。有少数领导干部为避“嫌疑”或怕承担责任,也在“顺势而退”,干脆一个人选也不提。这显然是不妥的。《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制度明确规定,初始提名主要有民主推荐、组织推荐和个人推荐三种基本形式。领导干部对所管干部的情况比较了解,赋予其提名权能够实现人与事的有机结合,有利于工作的开展。若放弃这一权利,实际上也是不作为的表现。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应树立“乱提名是渎职,不提名是失职”的意识,积极地以自己的无私和慧眼去识别、推荐干部。只是在推荐过程中,不能搞先入为主,抢先定调。要主动把自己推荐的人选,与群众、组织以及其它方面推荐的人选,放在一起,让大家去比较和选择。正像一些同志所说的,选任干部,只要领导干部没有私心,并具有一定的识人水平,与群众是会想到一块的。
三、坚持从解决实际问题入手,着力理顺规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工作中的心理情绪
第一,要认真解决好“知情”问题,注重通过信息公开理顺人们的心理情绪。知情方可参与,竞争才能择优,这是发展民主的一条基本规律。知情也是落实“四权”的重要基础。如果把提名推荐干部的范围扩大到不知情的群众,表面看是在扩大民主,实际意义并不大。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增强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近年,有的地方兴师动众地将一些隔了几个层次的并不知情的基层干部和群众代表集中到一起,对上级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有的同志回来后如是说:“对那些领导干部,有的我们根本就不认识,只是凭感觉在给他们划票、打分。”显然,像这样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很难让人没有形式主义之疑,这也是目前一些人对民主推荐不感兴趣的原因之一。民主推荐干部,必须认真解决“参与者不知情,知情者没参与”的问题。一方面要坚持在知情人员中开展民主推荐,让最了解情况的人充分表达他们的意愿。一方面要积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开选任干部的信息,包括选任干部的原则、条件、方法、程序及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等,保证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能够在知情的基础上,正确行使他们的民主权利。只有将这两个方面的工作落到实处,才能增强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科学性和真实性,也才能激发和调动群众参与干部选任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要认真解决好“差额”问题,注重通过改进选人方式理顺人们的心理情绪。有学者认为,没有差额的选举不是完美的选举,没有竞选的差额不是真正的差额。近几年,一些地方在差额选拔干部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有的实行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酝酿,等额票决;有的实行全程差额,即在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环节均实行差额。实践证明,采取差额选拔方式选任干部,经过几轮的比较和筛选,不仅有效地防止了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使选出的干部更具有群众基础,而且还有效地破解了“海推”提名中因得票不集中带来的一些难题。此种方式已赢得了基层干部群众的广泛赞同和支持。
第三,要认真解决好“拉票”问题,注重通过严密组织纪律理顺人们的心理情绪。“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了选人用人的公正性。群众对此议论纷纷,反映强烈。陕西省原副省长李堂堂、河北省原省长助理李俊渠等人因“拉票”受到查处,群众拍手称快。但也有少数人却不以为然,认为李堂堂、李俊渠只不过是“倒霉蛋”,撞到了枪口上,有机会有人还会去干。扩大干部工作民主,如果“拉票”等非组织活动有恃无恐,制止不了,其它工作做得再好,也难以取得好的成效。因此,一定要把治理“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作为规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权的重中之重来抓。一方面对“拉票”等非组织活动要作出明确的界定并制定具体的惩处措施,以利于在实际操作中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一方面要切实加大查处力度,对“拉票”真正来一个“一票否决”:谁在民主推荐中“拉票”耍小动作,就先取消谁的被推荐资格,已经提拔的,也要坚决把他们从领导岗位上拉下来。让那些无视党的纪律、思想品质低下的“出格”者,付出他们应付的代价,以示惩戒,以儆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