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是党内民主建设的逻辑起点
发布时间:2008-09-19 11:10:00 访问次数: 沈小平 信息来源:《党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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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大以来,随着党内民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党员主体作用发挥得越来越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不论是党员自身方面,还是党组织方面,以及党内民主制度设计方面,都有一些不足。这使党员主体地位没有得到应有尊重,党员民主权利没有得到很好保障,与加强党内民主建设要求存在差距。
党的十七大强调要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深刻理解、切实贯彻落实这一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切实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是当前党的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
一、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是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逻辑起点
所谓党员主体地位,就是指广大党员在党内生活及党的实践活动中居于主导的、决定的地位。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行为主体,党的先进性最终要靠党员的先进性来体现。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是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逻辑起点,是充分发挥党的创造活力的重要前提。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是加强党内民主建设的根本所在。党内民主是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党内民主的发展状况可从制度的科学完整性、党员民主意识等角度衡量,但归根结底,还是要看党员主体地位是否得到尊重。实践证明,紧紧围绕尊重和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发展党内民主,能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多层次、多角度、多渠道培养和提高党员的民主素养,营造党内讲真话、讲心里话的良好氛围;能更好地处理党组织同党员的关系,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激发全体党员的创造活力。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内在要求。党员是党的工作、事业及党的建设的主体。党的事业的各项任务,首先要通过党员去完成;党的建设的各项措施,最终都要体现在党员身上;发展党内民主的基本着眼点理应放在党员主体上。没有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充分发挥,党在思想上的先进性就没有物质上的依托,组织上的先进性就没有构成要素,实践上的先进性就没有行为主体,总体的先进性就没有具体的体现。只有广大党员都能自觉地使自己的思想、言论、行动符合党的先进性要求,我们党才能永葆先进性。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是提高党员自身素质的重要内容。党员的自身素质是党员政治行为能力的总和,包括主体意识、思想素质、文化素质、政治素质等。包括以党的事业为己任的自觉意识、自主意识在内的党员主体意识,是党员自身素质的重要内容。党员只有具备主体意识,才能始终把振兴党的事业视为自己的责任,把发挥主体作用视为神圣的权利。对于具有主体意识的党员而言,为人民服务不仅是党组织的一种要求,更是自身的一种自觉行动和神圣责任,即使党组织的管理、激励作用较弱,也能以积极的态度、创造性的活动发挥主体作用,对党的事业自觉认同、自觉参与、自觉奋斗,实现自身价值。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是实施党内有效监督的迫切需要。加强党内监督是我们党实现自我调节、自我控制、自我完善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保持党的纯洁性和战斗力的迫切需要。既然党的智慧与力量的源泉和主体是党员,就应当在党内监督工作中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以广大党员为党内监督的主体。只有确立和强化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主体地位,鼓励党员积极参与对党的执政行为的监督,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氛围和威力,使党和党的领导人不犯或少犯错误;才能集中全党的智慧和力量,使党的理论和实践更好地代表最广大党员和人民的意愿,提高执政为民能力。
二、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必须把维护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摆在突出位置
党员主体地位是通过党员的民主权利来实现的,离开党员民主权利的充分行使和切实保障,党内民主就无从谈起,党员主体地位就成了无源之水。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必须把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摆在突出位置。
健全和完善党内事务公开制度,着力保障党员知情权。党务公开是落实党员知情权的内在要求,是维护党员民主权利的有效渠道。要推进党务公开,扩大党内事务公开的程度,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和情况反映制度,积极疏通和拓宽党内上情下达的渠道,激发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要明确规范公开内容,凡属本单位党员群众关注的党的重大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外,原则上都要如实公开,不断扩大党员知情的内容。如工作目标、重大决策、党内制度、履职考核、党内奖惩、干部调动、发展党员、党费管理等都应该公开,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特例。
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着力保障党员参与权。这是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最直接、最主要的体现。要进一步扩大普通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范围,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党代表任期制,继续扩大在市、县进行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和“公推直选”试点,建立党的代表大会提案制度、党员代表议事机制、征集党员意见的制度、党员参与讨论重大问题的制度等。同时,要通过定期召开党员代表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立意见箱和热线电话等形式,充分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党内获得较高的支持度,同民众的利益诉求相一致。
健全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保障党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除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外,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要继续探索、总结健全党内选举制度的成功经验,发挥党员在党内选举中的主体作用。着眼于真实反映选举人意志,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提名方式,不断扩大差额选举的比例和幅度,建立和完善对干扰、操纵、破坏选举行为的责任追究和惩罚制度等新举措,进一步落实党员和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与监督权,拓展党内选举的视野,提高党内选举的质量。
建立健全党内监督机制,着力保障党员监督权。党员是党内监督的主体。要明确党员对党代会、党代会对全委会与全委会对常委会的权力授受关系,保证授权者对用权者的监督,发挥党的集体领导在监督中的作用,发挥党员、党代表和党委委员在监督中的作用。完善巡视制度、党组织民主生活会制度以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使党内民主监督的领域更加广泛、重点更加突出、操作更加具体。健全完善基层党组织定期向党员报告工作制度,报告工作还要接受党员民主评议,并真正把评议结果与奖惩挂钩,防止评议流于形式。建立党员向党组织反映意见和建议的受理、查核、反馈机制,进一步畅通党员监督渠道。
完善信访举报制度,着力保障党员检举、控告权。党内民主,在于党员拥有对违反党的原则和纪律、侵犯党员正当权利的党员向党的组织进行负责任地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也有向党的组织通过正常渠道对自己的问题进行申诉的权利。要从维护、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维护、实现群众根本利益,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来认识和对待信访举报行为,完善信访举报制度,对信访举报线索要做到件件有着落。同时,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答复。
三、把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要求落到实处
切实强化党员主体意识是落实党员主体地位要求的根本前提。尊重党员主体地位,首先需要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深化和提高对党员主体地位的认识,树立和强化党员主体地位的意识。要着眼于强化党员主体意识,进一步组织党员特别是党组织负责人认真学习党内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党的民主集中制教育,增强民主执政意识,提高各级党组织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通过思想教育,帮助党员消除轻视自身民主权利、忽视自身主体地位、缺乏发挥主体作用内在动力的被动倾向,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到党员是党的主人,是党组织的主体力量,使党员主体地位的观念内化为党员的自觉认识。
不断提高党员素质是落实党员主体地位要求的关键所在。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不仅需要党组织有所作为,更加需要党员提高素质和能力,强化主体地位,发挥主体作用。要把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特别是党的民主理论、民主制度、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等基本知识作为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不断加强对党员队伍的教育培训。同时还要抓紧学习经济、法律、科技、文化、历史等方面的知识,学习反映当代世界发展的新知识,学习做好本职工作所必需的知识,不断拓宽知识领域。通过接受培训和刻苦自学,不断提高议事能力,增强履行职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引导党员立足岗位发挥主体作用是落实党员主体地位要求的重要载体。党员既然是先进分子,就应该先干好自己的工作,在工作岗位上起模范带头作用,用自己工作上的实际行动、成效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起示范作用。如果本职工作干得一般化,党员的资格、威信、作用都必然打折扣,也就谈不上发挥主体作用。每一个共产党员都要立足本职岗位、埋头苦干、奋发进取,努力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为群众作出表率。通过不断创新载体,为党员发挥主体作用创建平台,把党员主体作用的发挥与党的工作、党的建设等具体的实践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使广大党员的主体地位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实践中得到尊重和落实。
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是落实党员主体地位要求的内在驱动。要积极探索建立党内关怀机制,定期走访慰问党员,与党员交心、谈心,解决党员在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做到“平时有人访、惑时有人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