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保障和实现党员民主权利
发布时间:2008-09-19 11:00:00 访问次数: 刘 琦 信息来源:《党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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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行为主体,也是党内民主的主体。保障和实现党员民主权利,是我们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发展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和谐、增强党的创新活力的必然要求。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保障党员民主权利。2004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对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作出明确规定。党的十七大党章修正案把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第一次写进党章。但也要看到,长期以来,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对保障和实现党员民主权利认识不足,如部分党员的主体意识、民主意识淡薄,参与党内事务的主动性不强;不少党组织片面强调党员履行义务,不讲党员民主权利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员主体作用的发挥。这些情况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当前,我们要把保障和实现党员民主权利摆上党的自身建设的重要位置,切实从以下四个方面下功夫。
一、尊重和坚持党员主体地位
尊重和坚持党员主体地位,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内在动力,是保障和实现党员民主权利的前提。离开党员主体地位的尊重和党员主体作用的发挥,保障和实现党员民主权利就变成一句空话。
推进党员主体地位理论研究和实践,深化对党员主体地位的认识。长期以来,在党建理论研究中,关于党员主体地位问题的研究比较粗浅,对一些问题的认识比较模糊,而这些问题都是亟待理清的。如确立党员的主体地位、发挥党员主体作用对推动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有何作用,尊重和坚持党员主体地位与发展党内民主的关系如何,等等。要深入研究确立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党员主体作用与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关系,努力改变目前党内存在的只讲义务、不讲权利,只重组织、不重党员的认识误区。同时,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把党员主体地位理论贯穿于党内各项活动的全过程,体现在党内的各项规章制度之中。改革和创新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方式和程序,探索确立党员主体地位多种实现形式。
加强党员主体意识教育,发挥党员主体性作用。党员主体意识是党员以党的事业为己任的主人翁意识,是保持党员主体地位的思想基础和内在动力。要着力抓好党员主体意识教育,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规定,以主人翁姿态积极参与党内生活、有效管理与监督党内事务,拓展党内民主渠道,不断激发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热情。要多层次、多渠道培养党员的民主意识和民主素养,提高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能力。要创新党员参与党内生活和管理党内事务的载体,多渠道、多形式引导党员在实践中掌握行使民主权利的方法,养成保障民主权利的习惯,培育民主作风,发挥好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党的细胞都充满生机和活力。
二、拓展党员了解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
党员知情权,是党员有效行使民主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关键环节。我们要积极探索有利于党员知情的途径,进一步拓展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管理、行使民主权利的空间和渠道。
积极创新党务公开形式,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党务公开是指除涉及党内机密以外的党的活动都要向党员公开,它是扩大党员知情权的基本途径。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推进党务公开、营造民主讨论的氛围。推进党务公开必须创新形式。首先,创新通报传达形式。坚持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做到重要情况党内先通报,重要决定党内先传达,重要问题党内先讨论,重要决策党内先动员,从而增强党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最大限度地调动党员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其次,创新反映反馈形式。党组织要通过组织网络体系,有效疏通和拓宽党内信息通达的渠道和途径,确保基层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能及时、客观地反映到上级党组织,确保上级党组织的答复、批示及时得到传达和执行。再次,创新公开、公示形式。要及时总结党务公开、公示的成功经验,并上升为制度规定,统一规范党内事务公开或公示的内容、范围、重点、时限、方式和工作程序,防止因无章可循,公开、公示随意性大、走过场。
实行党代表任期制,落实党员的参与权。党代表任期制,是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管理、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机制,对于党代会闭会期间发挥党代表作用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党的八大曾提出在中央、省、县三级实行党代会常任制,每年开一次会,但由于种种原因中断了。从1988年开始,浙江、湖北等省区市先后开展了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积累了一些新经验。但目前这一探索还处于试点阶段,要全面推开仍需一段时间。党的十七大已明确了试行党代会常任制,中央正在加大力度推进这项工作。试行党代会常任制,要坚持以发挥党代表作用为着眼点,扩大党内民主,认真听取来自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直接了解民情民意。要不断完善党代会代表调研、提案、党代表提议的处理和回复制度、常委会向全委会、全委会向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工作和接受监督的制度,进一步落实党员和党代表的参与权,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民主权利。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海南省也进行了积极探索,出台了《关于发挥党的十七大基层代表作用的规定》,正式建立党的十七大基层代表“直通车”制度,主要包括基层代表直接向省委领导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列席省委扩大会议;省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的十七大代表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基层代表提出约见省委领导同志,要及时作出安排;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基层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高度重视、亲自处理等。各市县委也按照省委的要求,出台了发挥基层代表作用的具体措施。
三、完善党内民主决策和选举制度
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通过制度来保障和实现党员民主权利,是我们党发扬党内民主的一条重要经验。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要着力完善党内决策和选举制度,保障党员的参与决策权和选举权的真正落实。
完善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保障党员的参与决策权。由党员和党员代表选举出来的各级全委会、常委会成员,是联系党员代表的纽带,也是受广大党员委托,履行党员民主权利、参与党内重大问题决策的忠实代言者。进一步完善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和议事规则,是切实保障和实现党员和代表的表决权和参与决策权的重要途径。要实行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制度,由全体委员对常委会的工作进行审议,就重大问题进行集体决策。要实行全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票决制,提交全委会票决的重大问题事先应进行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并提前提交党委委员,让党委委员有充分的时间来酝酿。要进一步完善全委会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全委会闭会期间,任用重要干部要主动征求委员的意见。应探索实行党代会代表列席常委会制,对常委会讨论的专业性较强的、影响较大的议题,邀请懂专业、有经验的党代会代表列席会议。根据议题和党代表实际情况,确定列席人数,广泛听取意见,增强决策的科学性。要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无论哪一级领导,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改革党内选举制度,切实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党员的选举权是党员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主权利,党员的选举权能否充分实现,是衡量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程度高低的一把标尺。要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变单纯由组织提名为由组织提名、党员推荐和党员个人自荐相结合,实现党组织意图与党员意愿的有机统一。改进党内选举的提名方式,切实尊重代表的意愿;克服形式上是酝酿,实际上是服从的现象,避免出现上级推荐人选党员不选举,党员选举出来的人上级不认可的情况,抵制变相操纵、包办选举,以任命或变相任命来代替民主选举的做法,使党内选举真正体现党员的意志。要改进候选人介绍方式,引入适当的竞争机制,让候选人参加竞职陈述,让党员对候选人有更全面的了解。要改进选举方式,逐步扩大差额范围和差额比例,让党员有更多的选择空间,更充分地行使民主权利。要大力发展基层民主,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由党员、群众公开推荐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候选人,探索从党员大会直接选举村级党组织、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扩大到乡镇党委班子成员。
四、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保障作用
党章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明确规定了党员的学习、讨论、建议、批评、表决、选举、监督、请求、申诉、控告等多项民主权利。保障和实现党员民主权利,必须以发挥党组织的作用为根本前提。
严格执行党内纪律和党内法规,确保党员民主权利得到正确而充分的行使。各级党组织是党员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的根本依托。要确保党员民主权利得到正确而充分的行使,必须增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对维护党员民主权利的责任意识,端正认识,摆正党员领导干部同普通党员的关系,真正把党员当作党内生活的主人,切实尊重党员权利,保护党员行使权利的热情,虚心听取党员意见和建议,努力创造严肃紧张、生动活泼、言路畅通的党内生活局面。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做到既明确规定党员享有哪些民主权利,也明确规定党员行使权利的方式和程序,以及采取什么措施来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从而使党员行使民主权利时有依据、有途径、有保障。落实批评监督权是保障和实现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环节,没有党员的监督权,党员的知情权、参与决策权、选举权也就无从保障。要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等党内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