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党员主体地位
发布时间:2008-09-23 09:15:00 访问次数: 李 涛 信息来源:《广西日报》
-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是由党的性质决定的,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先进性的本质体现,是党的建设中一个十分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党员主体地位表明了党员在党的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党员的主体地位,用列宁的话来说就是:“现在整个党组织是按民主原则建立的。这就是说,全体党员选举负责人即委员会的委员等等,全体党员讨论和决定无产阶级运动的问题,全体党员确定党组织的策略方针。”列宁的三个“全体”,是对党员主体地位的完整表述。党员主体地位是相对于整个党的事业而言的。在党的事业发展和党的建设进程中,党员是具有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的行为主体,是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能动实践者。围绕党的事业和党的建设开展的一切活动,归根结底都是党员主体的实践活动。党员主体地位的确立、主体作用的发挥,对整个党的事业的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
党员主体地位反映了党员在党内关系中的正确定位。党员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阐明了党员的权利与义务是完整统一的。党员义务是党员在党内的责任的体现,只有明确党员的义务,党员的主体性作用才有明确的指向。同时,只有确保党员的权利,才能真正体现党员的主体地位。权利与义务是有机统一的整体。二是强调党员在党章面前一律平等,这是确立和维护党员主体地位的思想前提和条件。党员之间不平等就谈不上主体地位。全体党员不论职务高低、资历深浅、功劳大小、年龄性别等差别,都享有平等的权利。真正的党内民主应当体现以党员为本的境界,真正保护好每一个党员的合法权利。三是指明党员是党内权力的主体。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权力来源于党员,党内权力运行必须接受党员主体的监督。四是揭示了党的政治制度和组织制度构建和运行的内在依据。从党内政治制度看,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党内最根本的政治制度和领导制度,是党员主体地位的最集中体现,也是党内民主的最高制度形式。从党的组织制度看,党的组织结构是党员主体地位得以实现的载体,党的组织体系是否按照党内民主制度组织起来,是否真正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运行,是判断党员主体作用能否有效发挥的重要尺度。从党内运行机制看,体现党员主体地位的党内民主机制,是构建科学的党内政治制度的基础,也是保证党的组织体系有效运转的根本所在。
党员主体地位,集中体现为全体党员享有“五权”,即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其一,党员拥有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如果党内充满着封闭性和神秘性,上层的事对下隐瞒、封锁,普通党员只有听命服从的责任和义务,这样的党就是秘密会党、专制性质的党。其二,党员拥有参与党内决策的权利。党内民主决策分为两个层面:领导班子内部民主决策,通过民主集中制来保证;普通党员直接参与党的决策,是确立党员主体地位的保证。其三,党员享有在纪律约束范围内的言论自由、参与议论党务和政务的权利即表达权。政党在制定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做出各项决定时,要通过讨论或辩论,保证党员自由地发表意见。其四,党员拥有选择干部的权利。选举制度作为党内民主的重要标志,最直接地体现着对党员主体地位的尊重和落实。为此,必须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改善党代表的结构比例,扩大普通工人、农民党员代表的比例。实行党代表任期制,改进党代表候选人的产生方式,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选举制度既是确立和维护党员主体地位的根本保证,也是发挥党员主体作用的重要途径。实践证明,党员的主体意志可以通过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这种制度形式得到体现。党中央颁发的党代表大会常任制暂行条例,就是很好的探索。其五,党员有对其他党员包括党的领导干部拥有监督的权利。党内权力关系如果出现倒置或权力配置的严重失衡,就会形成党内权力结构的集权特性,一方面使得主要领导干部手中权力过大而很容易越权滥权,另一方面造成权力限制的缺失,党代表大会对党委会的监督权虚化。在班子内副职难以监督正职,所谓“一把手是绝对真理,二把手是相对真理,三四把手是没有真理”;同级纪检委难以监督同级党委会;党员更无能力监督制约主要领导干部。因此,必须真正落实党员对其他党员包括党的领导干部的监督权利。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就要正视和解决权力结构的集中特性问题,有效防范党内关系上权力崇拜、人身依附、家长特权的出现。不能使党的干部,特别是党的高级干部成为“特殊党员”,处于“虚监”、“失监”的状态。作为民主性的政党,党的组织活动必须遵循民主制原则,即在党内充分发扬民主,党内所有事项必须通报或交给全体党员讨论,认真听取全体党员的意见,以使党的领导机关能够集中全党的智慧,提高党的领导的科学性和正确性。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就要建立和完善党员参与决策的机制。当前,利益群体多元,党内组织成分复杂。多元利益格局需要整合,而整合就需要党员充分参与,把自己的意见反映到决策中心,才能有成功的整合。当然,民主决策不等于科学决策,科学决策反映的是事物客观规律,而民主决策反映的主要是利益关系,其结果有时是最佳方案,但并不必然就是最佳方案。然而可以肯定的是,大多数人反对的决策就无法推行,即使强制推行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并且,恰恰因为民主决策反映的是利益关系,在多元利益格局下,更需要广大党员群众参与到决策过程中来。党员只有直接而广泛地参与党内的事务,党员的主体作用才能很好发挥。参与决策只能在决策过程中参与,如果形成结果再公开,就只是“通报”结果而不是公开了。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就要激发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意识,丰富党员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增强基层党员的参政议政能力。要从党员实际出发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实践活动,普遍推广设岗定责,为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搭建舞台。基层党组织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应组织广大党员进行充分讨论,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的环境和健康宽松的氛围,发展平等和谐的党内关系,确保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广泛参与和有效监督,充分激发其投身党的事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就要建立党务公开的制度。党务公开即通过会议、文件、媒体等多种形式,逐级和及时地向党员通报党的代表大会的报告、党的各级组织对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策情况;规范“先党内、后党外”制度,坚持重大事情党内先知道,重要文件党内先传达,重大问题的决定党内先讨论,重大决策的实施党内先发动,从而增强党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调动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逐步推进党务公开,目的是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党中央提出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内透明度,并提出了许多新举措,这对于防止党内权力过分集中,提高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都具有重大意义。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就要建立健全党内关爱帮扶机制。做好关爱老党员和生活困难党员工作,是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一个具体体现,能够使广大党员真正感受到入党后讲义务、讲责任、讲奉献,退休后有权利、有温暖、有尊严,“离岗不离党,切莫边缘化”。要真正做到政治上尊重老党员,思想上关心老党员,生活上照顾老党员。对家庭困难、遭遇重大疾病或重大家庭变故的党员,应走访慰问,给以必要的帮助。确立农民工群体中党员的主体地位,是一个新的课题。要抓组织体系健全,促农民工群体党建组织“网络化”;抓活动载体创新,促农民工群体党建活动“经常化”;抓管理方式转变,促农民工群体党建服务“系统化”。诚心服务,送去关爱之情;真心交流,搭建互助平台;倾心帮扶,解除后顾之忧。
十七大报告提出,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党内民主发展了,国家民主、社会民主才能进一步发展。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因素,党内民主还没有发展到应该发展的程度。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在有些地方和单位,党员主体地位并没有得到确立和尊重,党员民主权利没有得到维护和保障,损害党员民主权利和侵犯党员主体地位的行为没有得到纠正和惩处。强调必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对发展党员民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