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阳光四票法”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发布时间:2008-11-27 11:02:00 访问次数: 暨军民 信息来源:《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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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委以执行、深化、拓展中组部《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规定试点工作为契机,扩大选人用人民主,规范选拔任用程序,建立了以“阳光四票法”为核心,以导向、监督、评价“三项机制”为保障的选人用人模式,着力营造重德才兼备、重工作实绩、重群众公认的良好氛围,有效提高了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基本做法
“阳光四票法”就是通过运用公开推荐后备干部(海推票)、领导干部初始提名(初推票)、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提推票)和全委会票决干部(表决票),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公开推荐后备干部(海推票)。坚持从源头上提高选人用人民主度,广泛发动全区干部群众以“海推票”参与后备干部公开推荐。每两年组织一次全区范围的后备干部公开推荐,按照干部群众推荐和个人自荐为基础,组织推荐和领导干部个人署名推荐作为重要参考的原则,综合考虑后备干部的资格条件、数量和结构,对得票相对集中的人选,经笔试、考察后,调整充实到后备干部人才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对于近期可用后备干部人选在区委全委会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达到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正式列入。同时规定,拟提拔任用的干部人选一般应从近期可用后备干部中推荐提名。“海推票”的运用,既调动了全区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举才荐才的积极性,又充分反映了广大干部群众和干部本人的意愿。
领导干部初始提名(初推票)。坚持从基础工作上提高选人用人透明度,以“初推票”的形式,充分赋予领导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初始提名权。明确规定街道和区直属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拟提任人选必须经过初始提名。当适用初始提名工作的领导职位需要配备时,先由区委组织部告知职位空缺情况、任职条件、推荐范围等有关内容,然后召开定向推荐会议,提供区管正职近期可用后备干部和备用人选名册,由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在职的其他区级领导,区纪委常委和部分党代表等提名主体无记名填写推荐票。对每一拟任职位推荐票相对集中的前6名人选,在综合比较的基础上,提出2名参考人选。“初推票”的运用,既实现了干部提名权由少数人拥有向多数人参与的转变,又为全委会成员推荐提名参考人选的确定提供了现实依据。
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提推票)。坚持从关键环节上提高选人用人的准确度,以“提推票”的形式,充分发挥全委会成员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作用。在“初推”基础上,将每一拟任职位的2名参考人选名单和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全委会成员进行民主推荐提名,推荐必须署名,不署名无效。区委组织部根据全委会成员推荐提名结果,在一定范围酝酿后,集体确定考察对象。“提推票”的运用,既发挥了全委会成员在干部选拔任用关键环节中的重要作用,又实现了考察对象人选的“好中选优”。
全委会票决干部(表决票)。区委规定对街道和区级机关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提拔任用,必须由区委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闭会期间若急需任用的,应事先书面征求区委委员意见,拟任人选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赞同的,方可提交常委会讨论决定。在讨论表决时,由区委组织部汇报拟任人选的“初推”、“提推”、考察和拟任理由等情况,并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议。“表决票”的运用,使干部决策的参与人员从10多名常委扩大到现在的30多名委员,既使党内民主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发扬,又保证了党委集体用人权在制度框架内得到了充分落实。保障机制
健全选人用人导向机制,着力优化“阳光四票法”的实施环境。把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营造良好的选人用人环境作为实施“阳光四票法”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大力倡导“一线工作法”,注重通过发展一线培养锻炼干部、一线考察了解干部、一线选拔使用干部,努力营造给“想干事者以舞台、能干事者以机会、干成事者以地位”的良好氛围。近两年来,江东区先后选派200余名优秀干部到矛盾问题较多、工作难度较大、环境相对复杂的重点项目建设、征地拆迁一线、信访部门等进行锻炼。
健全选人用人监督机制,着力强化“阳光四票法”的责任落实。把加强监督、落实选人用人责任作为保证“阳光四票法”规范运行的实现手段,把选人用人全过程监督与重点部位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确保用人权力的监督落到实处。在动议环节实行“两定期”,即区委常委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分析研究干部工作,每年召开两次专题会议分析区管领导班子运行情况。在酝酿环节实行“一票否决”,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在提请区委讨论之前,以书面的形式向区纪委征求在党风廉政方面的表现情况,对于被否决的拟提任人选,不再提请区委讨论。同时,对干部选拔任用的全过程进行纪实,重点记载提名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关键环节,对用人失误的,根据纪实结果实施责任追究。
健全选人用人评价机制,着力提高“阳光四票法”的群众满意度。把深化干部工作质量评价,提高选人用人的群众满意度作为实施“阳光四票法”的最终目标,不断建立完善区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评价办法。在评价主体上,将与干部工作有较大责任度、关联度和知情度的上级有关部门、区管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干部群众等作为评价主体,形成多元化的评价主体群。在评价内容上,设置用人导向、执行纪律、制度改革、选任环节、选任结果等五个评价项目,并细分成若干个评价子项目,形成一个比较全面的评价内容体系。在评价方法上,通过公开评议、征求意见、个别访谈、实证分析、综合评价等五个步骤,提高评价的可操作性。在结果运用上,把评价结果作为区委主要负责人离任检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作为加强和改进区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主要依据,充分发挥评价的考核激励作用。几点思考
扩大党内民主,是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基础。发展党内民主,既是规范选人用人权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手段,又是最终追求的方向和目标。江东区在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选人用人权方面所建立的相关制度,突出了“民主”和“规范”,已经形成了区委集体决定干部调整选拔工作计划、集体确定班子建设重点、集体设定目标岗位干部选任要求、集体票决干部任免的机制,在客观上形成了对少数主要责任领导在干部任免过程中的监督制衡,从制度上解决了少数人说了算或个别人的倾向性意见代替民主决策等情况,实现了党委集体决策的实质性民主,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落实责任制度,是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保障。“阳光四票法”的实施,不仅有效规范了包括书记在内的干部工作直接责任领导的选人用人行为,而且进一步明确了区委常委以及委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职责要求。如常委会定期研究干部工作制度和票决任免干部制度的实施,不仅扩大了区委常委以及委员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参与程度,扩大了党内民主、强化了党内监督,同时也对其履行好各自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其平时必须加强对干部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基本情况的了解和关注。又如干部工作公开评议制度的实施,把书记、分管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长等干部工作主要责任领导的履行职责情况置于全委会监督之下,促使他们进一步增强规范行使选人用人权的责任意识,确保程序到位,从而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了重要保障。
树立用人导向,是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关键。随着“阳光四票法”的深入实施,全区各级干部群众普遍认识到,干部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实行民主化规范化操作,包括书记在内一人只有一票,体现的是集体意志,检验的是干部素质能力。只有把心思花在工作上,花在为民办实事上,花在树立勤政廉政优政的良好形象上,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努力干出实绩,才能得到组织、领导和群众的认可。这些思想认识的深化,积极推动了干部作风的转变,进一步形成了“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的良好氛围。●
(作者为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