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理论探索和实践追求
发布时间:2009-02-06 16:44:00 访问次数: 陈龙发 李 兵 信息来源:《党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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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主体地位是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的一个重要问题。党的三代领导核心都十分重视党员在党的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并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形成了一系列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旗帜鲜明地提出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这个重大命题,以新的时代内容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党员主体地位的思想。
一、关于党员主体地位的理论阐述是马克思主义党建学说的有机组成部分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没有明确提出“党员主体地位”这个概念,但从不同角度对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发挥党员作用等有关问题作出过比较系统的理论阐述。1847年6月,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中,确立了民主建党的原则,将党内的生活制度、组织制度完全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中明确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恩格斯认为,工人阶级政党的优势在于党内民主原则,而同盟的“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一切都按这样的民主制度进行”。列宁也指出:“现在整个党组织是按民主原则建立的。这就是说,全体党员选举负责人即委员会的委员等等,全体党员讨论和决定无产阶级运动的问题,全体党员确定党组织的策略方针。”(《列宁全集》,第13卷,191-192页)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党内民主的有关阐述,揭示了无产阶级政党在党内事务中所有成员是一律平等的本质,为确立党员的主体地位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二、党的三代领导核心在党的建设的长期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党员主体地位的重要思想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重视发挥党员主体作用,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努力探索党内民主的实现方式。1927年6月,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议案》就明确规定“党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938年,毛泽东指出:“扩大党内民主,应看作是巩固党和发展党的必要的步骤,是使党在伟大斗争中生动活跃,胜任愉快,生长新的力量,突破战争难关的一个重要武器。”(《毛泽东选集》,第2卷,529页)党的七大突出强调了党员的地位和作用,在七大党章中第一次规定了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八大修改的党章,把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创造性作为党员的一项权利,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刘少奇指出:“党内民主的实质,就是发扬党员的自动性与积极性,提高党员对党的事业的责任心,发动党员或党员的代表在党章规定的范围内尽量发表意见,以积极参加党对于人民事业的领导工作,并以此来巩固党的纪律和统一。”(《刘少奇选集》,上卷,365页)这些重要论述,阐明了党内民主与党员权利和地位之间的关系。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在维护党员权利、建立党内平等关系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观点。邓小平强调:“宪法和党章规定的公民权利、党员权利、党委委员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邓小平文选》,第2卷,144页)他还指出:“不论是担负领导工作的党员,或者是普通党员,都应以平等态度互相对待,都平等地享有一切应当享有的权利,履行一切应当履行的义务。”(同上,331页)根据邓小平关于新时期党的建设的思想,十一届五中全会制定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十二大通过的党章恢复了党员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的重要论断,提出“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这是党的代表大会报告中第一次突出强调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问题。
三、十六大以来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具体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坚持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党员主体作用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对党员主体地位的认识逐渐深化。2005年1月14日,胡锦涛同志在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专题报告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行为主体”。2006年6月30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5周年暨总结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胡锦涛同志进一步指出:“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党员队伍的先进性是党的先进性的重要基础,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必须始终抓好保持和发展党员队伍的先进性这个基础工程,必须始终抓住党员队伍这个主体。”2007年6月25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再次强调:“要继续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党员主体地位,完善党内民主制度,使党内民主意识普遍增强、党内民主制度不断健全、党的创造活力充分发挥。”
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同志指出“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在2008年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胡锦涛同志又强调:“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事务中的参与、管理、监督作用……增强发挥主体作用的能力。”从“党的行为主体”、“党的活动的主体”到明确提出“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充分表明了党员的主体地位问题在党的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二是广大党员的主体意识日益凸显。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取得了丰硕的实践成果、制度成果和理论成果,党员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同志提出的“真正重视、真情关怀、真心爱护”的要求,通过建立“党员服务中心”,设立党员关爱基金等方式,关心和爱护基层干部、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党员的角色意识明显提高,对党的认同感和向心力显著增强。
三是党员主体作用日渐得到发挥。各级党组织针对农村、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同的特点,创设党员发挥主体作用新载体、新平台,拓宽党员发挥主体作用的渠道和途径。通过主题实践活动以及党员责任区、党员示范户、党员承诺、设岗定责、结对帮扶和志愿者服务等多种方式,增强了广大党员争先创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四是维护党员主体地位的制度体系逐步形成。近年来,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有力地保障了党员的各项民主权利。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选择一些县(市、区)开展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进一步完善党内选举办法。颁发《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等四个长效机制文件,逐步建立健全党员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这一系列制度的出台,初步形成了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员主体地位的制度体系。
(作者单位:中组部党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