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9-02-06 16:12:00 访问次数: 任建明 信息来源:人民网-《人民论坛》
为什么“人肉搜索”在周久耕案例上发挥了神奇的作用,使一个原本和腐败无关的案例,最后竟演变成了一个有关周久耕廉洁的调查?这种效果是否具有一般性?是否可以在反腐败上被广泛使用?到底有没有什么局限性及潜在的问题呢?
先讨论“人肉搜索”的反腐作用问题。腐败行为有两大特点:一是和暴力类犯罪不同,具有强隐蔽特性;二是通常和公权力有关,以至于传统的腐败定义都倾向于是“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利”。
第一个特点,决定了反腐败和腐败两个阵营在腐败行为信息上的不对称性。这种信息不对称决定了打击腐败是一件成本很高的事情。为了降低这种成本(主要是信息成本),反腐败就需要群众的广泛参与,使“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的效应能发挥出来。
腐败行为的第二个特点,决定了反腐败要遇到来自公权力的巨大阻力。对于参与反腐败的普通群众来说,这种阻力不仅意味着时间和财务成本,更可能成为巨大的风险。
了解了腐败行为的这两个基本特点,就容易理解“人肉搜索”在反腐败上确实有着普遍的威力。首先,网民是群众中的一部分,人数众多;其次,透过网络平台参与对腐败行为信息的搜索,具有一定的隐秘性。不容易暴露自己,也就不容易受到腐败势力的打击报复。在具备了这两个先天优势的条件下,加之网络平台在搜索找人的信息上的惊人的效率和效果优势,其反腐败的威力就显而易见了。当然,“人肉搜索”所形成的强大舆论监督效应,对于反腐败机构也形成了一定的督促作用。
那么,“人肉搜索”反腐有没有什么局限性以及潜在的问题呢?当然也是有的。这就是网络上讨论的可能侵犯个人隐私、甚至出现严重网络暴力的问题。
当然,对于“人肉搜索”反腐的局限性或问题并非要采取简单的堵的办法。事实上,光堵肯定也是不行的。正确的做法就是大禹治水的策略,疏堵结合。立法和网络自律可以看作是一种疏导方法。例如,今年1月1日,在天涯杂谈、猫扑大杂烩以及豆瓣人肉搜索引擎小组,几乎同步出现了“人肉搜索公约1.0Beta版”的帖子,就是网络和网民自律的一个重要而积极的行动。此外,目前人大已开始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就包括“网络侵权”的条款,其中也涉及到对“人肉搜索”的规范和约束。
笔者想要强调的疏导,不是上述的引导,而是开辟其他的通路,即疏通群众依法参与反腐败的渠道。这个渠道尽管是个传统的、可靠的、依法的渠道,但自我国废除“群众运动反腐败模式”之后,却始终没有建立起来。这也是出现我国民间强烈呼吁“人肉搜索”反腐尴尬局面的一个主要原因。倘若群众参与反腐败的有关体制和法律制度保障到位了,安全和低成本诉求解决了,即“大水”另有了“出路”,透过“人肉搜索”反腐的诉求自然就减弱了。到那时,“人肉搜索”渠道自然就不会由于过度使用而使其问题扩大化。
(作者为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研究室副主任)
《人民论坛》 (2009-02-01 第1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