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腐败的技术
发布时间:2009-02-10 16:14:00 访问次数: 张建明 信息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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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腐败工作,有专门的业务内涵,需要专门的技术。
一是专门的理论指导。反腐倡廉和党建理论、法学、经济学、政治学、政府管理学、社会学、犯罪学、侦查学以及其他相关系统、行业、部门的有关知识、原理,是预防腐败工作的理论基础。
二是专门的业务范围。因查办个案产生的个案预防;因查办个案或同类案件,在形成普遍认识基础上产生的环节预防、专项预防;因查办个案、同类案、窝案、串案,在对某一行业、某一领域预防控制职务犯罪有深层次认识基础上产生的行业预防、领域预防;就本辖区某个时期、某个区域发生的各类腐败案件,在查处后,通过专题调研,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预防建议和预防对策,形成整体预防;利用开展反腐倡廉工作产生的各类预防资源,向社会开展宣传教育、预防教育,以及针对重大改革、重大经济活动和制定有关法律政策,从预防腐败角度出发,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是专门的工作形式。即个案预防、专项预防、行业预防。值得注意的是,专项预防一般行使的是配合的职责,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展开预防;系统预防是帮助、配合、推动的职责,帮助、配合和推动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行业监督、管理、制约机制。
四是专门的工作方法。主要是预防调查,根据一定的事实和信息,对可能导致腐败发生的因素,设定对象和内容,采取问卷、座谈、访问、实地考察等方法,进行调查分析,提出预防措施的建议和意见;对策研究,结合查办的腐败案件,进行个案剖析和内容分析,针对产生腐败的原因提出相应的治理措施和建议;预防初查,对预防工作中发现、收集的违纪违法线索,转案件检查部门。
此外,还可以参考香港廉政公署防止贪污处的做法。防止贪污处的主要工作包括:
审查行政程序。防贪处可以就政府部门任何一个可能导致贪污的程序开展调查,并要求其改正过来。防贪处通过召开固定的见面会议(6个月或1年召开1次)等方式,和政府部门内设的防贪工作小组共同研究、审查该部门的工作程序,找出贪污漏洞,研究堵塞方法。
审查法律和政策。除一般的行政程序审查外,当政府部门制定新的法律或政策时,一般都会以书面形式咨询防贪处,请求帮助审查必要性、合理性、缜密性、程序性等方面的问题。有时,防贪处也会主动、及时介入,告知立法者拟制定的法律或政策中存在的漏洞,并提出务实的、易操作的消除建议。
为公民、私营机构提供防贪服务。香港法律规定任何人士都可以要求防贪处提供防贪意见。由于越来越多的政府服务由私人承办,防贪处也会主动向私营机构提供防贪服务。只是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公民或私营机构主动向防贪处提出要求,防贪处才能对他们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是否采纳和落实防贪建议由私营机构自己决定,防贪处没有权力强制其执行。根据防贪处统计,每年大约有300多个公司向防贪处征求防贪意见,公民和其他组织征询意见的则更多。
编制《防贪锦囊》。《防贪锦囊》是防贪处为公共及私营机构特意编制的防贪指引,提供一般性的预防贪污意见,使用简便,有助于堵塞容易出现在不同工作范畴的腐败漏洞。比如为学校提供的清单包括:招聘、晋升程序、值勤及逾时工作、工作表现评核、处理职员投诉、利益冲突等,按照此清单一一对照,非常容易发现管理中存在的漏洞。由于有一套明晰的法律制度的指引,所以廉署官员工作很有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