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廉问责”模式初探
发布时间:2009-02-10 14:14:00 访问次数: 林广成 信息来源:《广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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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廉问责”,是针对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干部作风、行政效能建设存在的问题,开展责问、查纠、教育的工作模式。北海市纪检监察机关从2007年3月以来,在“问廉问责”方面积极探索,收到较好的效果。笔者认为,总结完善“问廉问责”模式,对继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实践:“问廉问责”是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创新
北海市“问廉问责”活动,是在当地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形势下开展的。北部湾经济区建设的加快推进,给北海市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即:如何自觉围绕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全局来谋划部署做好纪检监察工作,把反腐倡廉建设贯穿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各个领域,充分发挥保障服务和促进作用。“问廉问责”作为一种工作模式解决的是党员干部违法违纪的苗头性问题。这些问题比较普遍,很多又构不成案件,不能以立案查处解决。但这些问题若不解决将会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因此,需要寻找一种行之有效的、介于普遍教育与立案查处之间的执纪监察形式,“问廉问责”因此应运而生。
效果:“问廉问责”丰富了执纪监察思路和形式
“问廉问责”从纪检监察机关这方面看,综合运用了纪检监察机关的教育提醒职能、检查监督职能、惩治处理职能,通过一个工作模式,把三种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同时,“问廉问责”实际是对诫勉谈话、函询形式的延伸和灵活运用,而且更为直接、更为及时、更为有效。从社会效果这方面看,由于“问廉问责”所关注的面很大,既有廉洁自律方面,也有干部作风和效能建设等方面。它关注的是社会发展热点,调动的是社会力量,回应的是社会各界,对推进社会经济发展起到实实在在的作用。
“问廉问责”活动使监督的关口前移,有利于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这是因为,“问廉问责”的依据除群众投诉告发的线索之外,还包括纪检监察机关在平时工作中所掌握的其他情况、审计工作发现的问题、上级通报批评的现象、新闻媒体曝光的事实,以及已经发生的事故事件等九个方面的内容和依据。除少数情节比较严重之外,多数都是情节比较轻微的。在这种情况下,多了“问廉问责”这个环节,就多了监督的一道关口,有效避免干部中存在的问题从量变到质变发展,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解决在萌芽状态,防范于未然。
用“问”的方式作为履行职能的形式,不失为执纪监察的较好模式。一是比较灵活。从启动的契机看,案前案后、事前事后可以“问”。既可以针对单位,也可以针对个人。二是体现查问双方互动。执问机关需要调查,掌握事实,更要考验干部是否对组织老实。被问人通过互动较好较快地纠正错误。三是在执问过程中始终尊重客观事实,尊重当事人,让当事人心悦诚服。
实践证明,通过开展“问廉问责”活动,纪检监察工作更好地起到了服务党的中心工作大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运作:“问廉问责”必须精心组织、科学执问
启动“问廉问责”程序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依据依规办事,必须坚持科学执问,做到巧问活问,体现其“短、平、快”特色。整个执问过程如何“问”、“问”得好不好是个关键。“问”是过程而不是结果。要通过“问”,带出“查”、“教”、“纠”、“整”、“处”等多个环节和结果,使纪检监察的“教育、监督、惩处、保护”等职能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相互促进。从而克服过去纪检监察机关各部门的教育、检查、办案等工作各自为战、单打一的局面,改变过去教育缺乏针对性、只检查不抓教育、办案缺乏联动的弊端,使纪检监察的整体功能得到充发挥。
(作者系中共北海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