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党风廉政建设理论与实践的新发展
发布时间:2009-02-25 13:43:00 访问次数: 吴美华 信息来源:《前线》
-
改革开放30年来,我们党在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下,在领导全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有力地领导了党风廉政建设,经历了从侧重遏制和惩治,到标本兼治、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再到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艰辛历程,正在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
一、确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总体思路
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的先进政党历来重视党风廉政建设,早在革命战争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初期就同腐败现象进行了殊死较量。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党对腐败产生原因的认识往往停留于表层,归结于个人思想作风和道德品质,习惯于沿用政治运动、群众运动的方式开展反腐败斗争。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必要的,也产生了一定的实际效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适应时代和社会的发展,用新的视角、新的思路认识和治理腐败,则是我们党面临的新课题。
改革开放新时期,我们党解决腐败问题,最具标志性、转折性、战略性和决定性的,是从中国国情出发提出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总体思路。这个总体思路萌发于上世纪80年代,初步形成于90年代,完善于新世纪。党的十三大首次提出“在党的建设上走出一条不搞政治运动,而靠改革和制度建设的新路子”,并且指出“必须把反腐败寓于建设和改革之中”。这是我们党在治党理念上的重大转变。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这是我们党反腐倡廉基本方针的最初表述。党的十六大提出:“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逐步加大治本的力度。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创新体制,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从而进一步发展了党的十五大确定的反腐倡廉的基本方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正式提出了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崭新命题。2005年1月,中共中央颁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提出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工作原则和基本要求。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至此,经过20多年的探索,我们党终于形成了系统的反腐败的总体思路。2008年5月13日,中央颁发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
这个总体思路的确立,是我们党反腐倡廉理论的重大发展,标志着我们党对新的历史条件下反腐倡廉规律认识上的进一步深化,以及战略上的重大调整和方式上的根本转变,表明我们党正在从被动查处向主动预防转变,从事后反腐向事前防范转变,从运动反腐、权力反腐向制度反腐转变。
二、坚持依纪依法严格办案
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我们党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突破口,是惩治腐败最有效的手段,也是衡量反腐败是否取得成效的一个重要标志。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以“在党内决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的坚强决心,把查办案件作为治标的关键下大力气来抓。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信访工作,拓宽举报渠道,注重挖掘案源,排查案件线索,始终保持查办案件的强劲势头。据党的十二大到十七大中央纪委向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的统计数据表明,30年来,全国纪律检查机关共立案400多万件,处分违纪党员370多万人,仅2002年12月至2007年6月,就立案677924件,结案679846件(包括十六大前未办结案件),给予党纪处分518484人。
查办案件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为不断提高办案水平,十六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对原来“20字办案基本要求”进行了充实完善,增加了“程序合法”的内容,成为新的“24字办案方针”,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这是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理念的重大变化,体现了依法执政的要求。中央纪委还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等多个文件,对查办案件工作中一系列实体性和程序性问题作出严格规定,初步形成了依纪依法办案的制度体系,在信访、受理、初核、立案、调查、审理、处分、执行等各个环节上更加规范。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严格办案责任制,确保办案质量,同时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查办案件,体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综合运用法律、纪律、经济处罚、组织处理、行政处罚等多种方式和手段惩处违纪违法行为,不单单是处理几个人,而是更加注重办案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一方面,通过查办案件使广大党员、干部受到警示教育,达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目的,另一方面,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举一反三,亡羊补牢,及时制定规范,堵塞漏洞,发挥办案在治本方面的建设性作用。
三、努力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党的十六大之后党中央适应党风廉政建设的新形势、新特点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反腐倡廉建设必须遵循的方针和突出的重点。反腐倡廉重在建设,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地位。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正在扎实稳步推进。
在教育方面,全党全社会积极构建“大宣教”工作格局,注重把反腐倡廉教育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相结合,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相结合,与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相结合,与廉政文化建设相结合。在教育的内容上体现多样性,在教育的方式上综合运用多种宣传教育手段,增强说服力和感染力。
在制度方面,以制度创新推进源头治理。各级党委、纪委,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以改革统领反腐倡廉各项工作,按照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注意处理好具体性与整体性的关系、原则性与可行性的关系、制定制度与执行制度的关系、思想教育与制度建设的关系、党的制度建设与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关系,继续推进体制、机制、制度的创新,着力增强制度的科学性、系统性、权威性,提高制度的执行力。主要是:实行“三个公开”(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做到“四个规范”(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产权交易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推进“六项改革”(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财政制度、干部人事制度、投资体制、金融体制、司法体制),等等。通过建立健全反腐倡廉的各项基本制度和配套制度,将逐步形成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的长效机制。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