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党章上的民主集中制
发布时间:2009-02-23 13:54:00 访问次数: 张慕良 信息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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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的民主集中制是党的一项根本制度。1927年6月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决案》第十二条规定:“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这是民主集中制第一次载入党的章程,并一直保留下来。
作为共产国际加入条件的民主集中制,是列宁提出来的。列宁所说的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制加集中制。(《列宁所说的党的民主集中制是什么》,《学习时报》第422、423期。)
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对民主集中制第一次作出比较充分的规定的,是“八大”制定的党章,“八大”党章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就是民主制加集中制。
“八大”党章对民主集中制是这样规定的:
“第十九条 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
民主集中制,就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它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由选举产生。
(二)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在地方范围内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向代表大会负责并且报告工作。
(三)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必须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研究他们的经验,及时地解决他们的问题。
(四)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下级组织的工作中应当由上级组织决定的问题,必须及时向上级请求指示。
(五)党的各级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任何重大问题都由集体决定,同时使个人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六)党的决议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党员个人必须服从党的组织,少数必须服从多数,下级组织必须服从上级组织,全国的各个组织必须统一服从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上述规定的第一句是民主集中制的属性。 “七大”党章原来的提法是:“党的组织机构,是按照民主的集中制建设起来的。”“八大”党章改变了提法,把“党的组织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改成了“党实行民主集中制”,而列宁所说的民主集中制正是党实行的民主集中制,不是党的组织机构实行的民主集中制。
“八大”党章在表述党的民主集中制的运行机制时,沿用了“七大”党章的说法,说“民主集中制,就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这一表述是对列宁民主集中制运行机制的科学概括。列宁的民主集中制根据党的上级机关和下级机关地位的不同,对它们如何把民主制与集中制结合起来实行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对上级机关的要求是,实行集中制要以实行民主制为前提,集中必须是在民主基础上集中,对下级机关的要求是,实行民主制要以实行集中制为前提,民主必须是在集中指导下民主。前者是为防止上级机关只要集中制不要民主制而规定的要求,后者是为防止下级机关只要民主制不要集中制而规定的要求。“在民主基础上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民主”,——这就是列宁民主集中制运行机制的活动轨迹。(《如何理解民主与集中相结合》,《学习时报》第466期)
“八大”党章把民主集中制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概括为六项。
第1项基本条件是选举制,它是代表式民主制的启动方式和必要条件,是民主制的基本特征之一。这一条规定属于民主制原则。
第2项基本条件表明,我们党的民主制就是列宁所说的民主代表制(《列宁全集》中文第2版第11卷第154―155页),即代表式民主制。如果说,我们国家的民主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那么,我们党的民主制就是党代表大会制了。这一条规定也属于民主制原则。
第3项和第4项基本条件,是对我们党多年来在处理上下级关系方面所积累的经验的总结。
从邓小平在党的“八大”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可以看到,在1935年以前的“左”倾机会主义统治时期,党内在上级机关处理同下级机关的关系时出现过只要集中制不要民主制的偏向,它们只要求下级服从上级,却不考虑,作为上级,自己在权力的行使上要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包括决定问题要符合实际,自己的决定明明不符合实际情况,下级执行起来有困难,却根本不听下级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合理意见,还要对提意见的同志们给以种种打击。1935年1月中央结束了“左”倾机会主义的统治以后,这种错误基本上得到了克服。在后来这个时期,上下级关系恢复了正常。根据以上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八大”党章在考虑民主集中制的基本条件时规定了第3条,作为对党的上级机关权力的制约,集中必须是在民主基础上集中,防止它们只要集中制不要民主制。
另一方面,在1935年以后的这个时期,在下级机关处理同上级机关的关系时也出现过分散主义、各自为政的偏向,一些下级机关的同志在政治上自由行动,不喜欢党的领导和监督,不尊重中央和上级的决定,甚至在处理一些应当由中央统一处理的问题的时候,也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汇报。他们只要“民主制”,不要集中制,违背党的政策和纪律,危害党的统一。中央对这种偏向进行了不断的、坚决的斗争,直到彻底战胜这种偏向。根据党在克服分散主义方面的经验,“八大”党章在考虑民主集中制的基本条件时,规定了第4条,作为对党的下级机关权力的制约,民主必须是在集中指导下民主,防止它们只要民主制不要集中制。
第3项基本条件说的是,上下之间要通气,上级机关决定问题才能符合实际。这一条规定体现了民主制的根本属性的要求,属于民主制原则。
第4项基本条件讲的是下级必须服从上级,不能搞各自为政。这一条规定属于集中制原则。
第5项基本条件讲的是各级领导机关的权力运作方式。列宁认为,权力机关如何运作权力,是个人决定重大问题,还是集体决定重大问题,这是区分君主制和民主制的根本标志。“八大”党章把各级领导机关实行集体领导作为民主集中制的基本条件之一,表明党高度重视实行集体领导对党的重大意义。我们今天常说,实行集体领导,反对个人专断,实际就是说,实行民主制,反对君主制。权力机关在权力运作方式上实行集体领导,是民主制的基本特征之一。这一条规定属于民主制原则。
第6项基本条件是集中制的四条纪律,它们最早是“七大”党章提出来的。从那时起,这项规定一直保留下来,只是最后一条在不同时期在提法上有差异。例如,“七大”党章的提法是:“部分组织服从中央。”“八大”党章为了强调服从中央不是服从个人,把它改为“全国的各个组织必须统一服从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九大”、“十大”、“十一大”的党章由于历史原因,又把它改为“全党服从中央”。从“十二大”开始,党章基本上恢复了“八大”党章的提法。
这四条集中制纪律是从列宁的集中制理念发展出来的。(《列宁所说的党的集中制是什么》,《学习时报》第419、420期。) 对列宁集中制理念的表述曾经有过三个版本。《苏联共产党历史》(1959年)的表述是“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其中第一句是原理,第二句是它的具体化,这一表述是列宁理念的原版。《联共(布)党史》(1938年)的表述是在上述两句之后增加一句“党的各个组织服从中央”,它是对“下级服从上级”的说明和强调,它们都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具体化,这一表述是列宁理念的注释版。“七大”党章的表述是在上述三句之前增加一句“个人服从组织”,由于“个人服从组织”已经不是对“下级服从上级”的说明,而是对它的补充,这一表述是列宁理念的增订版。三个版本各具特色。拿“七大”党章的表述来说,它是在对我们说:“个人要服从组织,下级要服从上级,全党各个组织要服从中央,因为少数应当服从多数。”它还对我们说:“所谓少数要服从多数,具体地说就是:个人要服从组织,下级要服从上级,全党各个组织要服从中央。”两种诠释都表示,“少数服从多数”是“灵魂”,其余三条是它的“化身”。须要注意的是,“七大”党章在表述列宁的集中制理念时,没有像其它两个版本那样把“少数服从多数”放在首位,而是放在第二位,可能有人会产生误解,以为它是民主制原则,因为“少数服从多数”有两种情况,一种属于集中制原则,它是问题决定之后必须执行的纪律,另一种属于民主制原则,它是决定问题之时使用的表决方式。但如果把这里的“少数服从多数”理解为民主制原则,就成了在三个集中制概念之间楔入一个民主制概念,党的四条集中制纪律中就会有一条不是集中制纪律,这样理解就偏了。我们在学习党章时,应当注意分清两种性质不同的“少数服从多数”,要看到这里讲的是集中制纪律,对这里的“少数服从多数”要有正确的理解。
第6项基本条件明白无误地属于集中制原则。
在“八大”党章给民主集中制规定的六项基本条件中,第1、2、3、5项属于民主制原则,第4第6项属于集中制原则,四项加二项,也就是民主制加集中制,从设计思路上看,它属于列宁原创范畴的民主集中制。
列宁所说的民主制是政治制度,集中制是组织制度。他的民主集中制既是政治制度加组织制度组成的政治组织体制,又是政治组织体制的具体形式。作为政治组织体制,民主集中制具有各种政治组织体制所具有的共性,作为政治组织体制的具体形式,民主集中制具有自己的个性。因此,列宁的民主集中制有两种运行机制,第一运行机制体现共性,第二运行机制体现个性。 体现共性的运行机制表现为:集中制的组织制度是为民主制的政治制度服务的,集中制是手段,民主制是目的。体现个性的运行机制就是:“在民主基础上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民主。”
作为列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