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视野中的党员领导干部监督问题
发布时间:2009-03-23 09:49:00 访问次数: 马根生 张卫强 信息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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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领导干部进行的监督,是富有中国特色的监督形态,在党的建设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探讨如何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热点。
1.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原理。有人按主客二分法提出加强监督的认识说、机制说、制度说;机制说又分以德治权说、依法治权说、以权制权说。有的人按照权力膨胀规律——“权力趋于腐败,绝对的权力趋于绝对的腐败”,提出制衡理论,要防止领导干部滥用权力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目前最为广泛接受的,一是“靠权力制衡权力”,即赋予特定领导或组织一定权力,依靠权力推动监督。持这种观点的人主张:(1)在权力的纵向配置上,实现治者与被治者的制衡,主要是建立人民拥护的政府,这意味着政府应受民众监督、对人民负责;(2)在权力的横向配置上,实现不同权力主体的制衡,特别是要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平衡,使立法权、司法权与行政权既相互统一,又具有一定的张力;(3)在一个新的维度上,实现社会权力对于政治权力的制衡,特别是通过大众传媒和公共舆论来制约公权和表达人民的诉求,实现新闻舆论对权力的监督。二是“靠权利制衡权力”,即靠发挥党员群众的民主权利推动监督。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以民主为基础的监督有其特殊的优势,它具有平等性,即所有的行使权力的人在监督体系中都是平等的,不存在游离于监督之外的特殊权力行使者;具有广泛性,即参与监督的主体极其广泛,既有普通党员群众的监督,也有各级组织之间的监督,还有专职监督部门的监督等等;现实的合法性,即受到广大党员群众的心理认同。以民主理念为基础建立的监督体系,可以在较长的时间内发挥作用,长远地巩固党的团结与党的整体权威,因而,更符合时代的潮流,更为健全一些。既然人们把监督定义为对权力的监督而不是对人民群众的监督,那么,民主就是对权力的最好的监督、最大的制约。对于一个拥有来自各阶层的人数众多的大党来说,要使同体监督达到最大效应,最好的路径就是扩大民主。
2.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要求。(1)综合性。在执政的条件下,党内监督在实质上也是对权力的约束,是通过党自身的力量对党的组织、党员和领导干部所掌握的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有人提出,这种权力制约只是相对的,因为在党内这种同体的监督不可能形成完全的权力制约的情况下,解决我们当前存在和面临的问题,需要我们必须把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结合起来、把组织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把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并最终走向一个法治社会,这才是根本。还有人提出,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是全党的大事,同时由于党员领导干部拥有的权力,是高层次的公共权力,其行使过程涉及社会方方面面,往往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影响,这就决定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不能单打一,而须走综合治理之路。(2)主动性。权力行使与权力监督是一对矛盾,在一般情况下,往往互相排斥。所以,主动地监督权力行使,既是监督主体责任感的体现,又是监督行为有效性的要求,必须克服民不告官不究的官僚习气,克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惰性,克服一味地满足于“亡羊补牢”的惯例,把关口尽量前移,从注重事后监督向注重事前、事中转变,做到未雨绸缪,防微杜渐;要做到领导干部权力行使到哪里,活动延伸到哪里,监督就实行到哪里,贯穿于权力行使的全过程。(3)经常性。权力监督须与权力行使同生共长,只要权力行使一日不停,权力监督就应一刻不息。权力行使在不同的时间、空间或有不同形态,监督工作也须随之相适应,特别是对于腐败易发生的时间、部门更应重视和加强监督,决不能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存有监督的缺失与疏漏。要把权力监督作为持续不断的常规性工作,而不是“活动”式的抓抓停停,阵息式的起起伏伏。(4)权威性。研究发现,除了党委和执纪执法部门的监督,在通常情况下,其它形式的监督不会对被监督者直接产生作用,只有把其他形式的监督转化为专门机关的监督,把其它形式的监督与党风廉政教育、制度建设、干部管理、行政司法监督等工作结合起来,把各级机关的外部监督和内部制约结合起来,才能产生更好的监督效果,形成监督的良性循环。(作者单位:南京政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