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推直选”:基层党内民主的发展方向
发布时间:2009-04-27 10:34:00 访问次数: 潘奇峰 夏 行 信息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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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制度是党内民主的重要标志。“公推直选”是近10年来党的建设中具有标志性的创新成果之一,也是基层党内民主建设中一种新的选举民主模式。“公推”是指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是一个初始提名的问题,目的是增进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的合法性基础;“直选”是指党员直接选举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是一个自由选择的问题,目的是更好地体现选举人的意志。这种体现党员主权思想和运用社会认同系统的选举制度,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体现了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改革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的根本要求,具有重大的开创性意义和历史性意义。
“公推直选”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与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有机地融合在一起,推动了基层党内民主与村民自治的有机衔接与良性互动
改革农村基层党内选举制度,运用“公推直选”模式,有着丰肥的土壤和理论基石。中央组织部李源潮部长在2008年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明确强调:“改革和完善基层党组织选举制度,选择一些条件具备的乡镇、机关、企业、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基层党组织进行‘公推直选’试点,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公推直选”的理论基石,就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与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相统一。“公推”就是要充分保障广大村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切实将大多数村民的意愿作为推荐候选人的基础。“公推直选”就是要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选择权,赋予广大党员直接选举农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的权利,使广大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得到彰显。
“公推直选”的现实根据,就是推动基层党内民主与村民自治的有机衔接与互动。在农村,对一个执政党来说,最基本的关系就是村党组织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问题。“公推直选”的方式,实质上促进形成了农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组织书记的产生方式与村民自治相一致的民主机制,这有助于解决好执政党与自治组织的关系问题,化解“两委会”之间权力之争的矛盾。正因为如此,党的十七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给基层党组织通过直接选举等多种方式产生领导班子乃至书记提供了改革创新的探索空间和制度空间。可以说,“公推直选”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与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有机地融合在一起,推动了基层党内民主与村民自治的有机衔接与良性互动,发挥了基层民主的整体效用。
“公推直选”的基本制度框架和机制
经过近10年的不断探索和完善,逐渐形成了一整套比较成熟的基本制度框架,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五个原则、五个机制”上。一是坚持体现群众公认原则,在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初始提名上建立群众参与机制,就是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将初始提名权从少数人手里转移到多数人手里,使全体党员和广大村民成为党内候选人提名的主要参与力量及主要监督力量。二是坚持体现党管干部原则,在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正式提名上建立审查择优机制,就是把党管干部原则体现在党组织用科学的制度、规则、程序选人上来,确保民主选举的有序运作和良性运行;改变以往单一的由组织提名正式候选人的方式,转向依据群众公认来提名正式候选人。三是坚持体现同等机会原则,在全体党员参与竞选上建立平等参选机制,就是从制度上保证每位党员的平等发展机会,都有可能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并当选,并实行优胜劣汰,让优秀党员脱颖而出。四是坚持体现选举人意志原则,在党组织书记产生方式上建立直接选举机制,就是党组织书记由党员直接选举或差额直接选举,使党内选举更好地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保证选出为广大党员充分信任、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高度负责的领导班子及其书记。五是坚持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在民主选举全程运作上建立“三方监督”机制,就是由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和上级党委代表三方组成党内选举监督小组,全程履行民主选举过程中的监督之职,确保整个选举有序、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变封闭式选举为开放式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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