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上求突破
发布时间:2009-06-10 16:39:00 访问次数: 加天山 信息来源:《党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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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已进入攻坚克难的关键阶段,尚待改革的多是一些深层次的难点问题和关键环节。比如,干部岗位职责规范问题、初始提名权问题、干部工作中民意真实性和科学性问题、干部考核考准考实问题、不称职和不胜任干部“能下”的问题等。进一步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必须在解决这些难点问题上求突破。
一、建立岗位任职资格制度,进一步细化选人用人标准
科学界定岗位职责、明确选人用人标准,是选准用好干部的前提和基础。目前在干部选任上虽然制定了相关的岗位职责和要求,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了基本的遵循,但总的看,有的仍然比较笼统和宽泛。对不同的领导岗位须具备什么样的任职条件,主要从政治表现、年龄、学历、任职年限上加以规定,而对与岗位职责特征相适应的知识背景、工作经历、工作实绩、领导能力等则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干部选任量裁度和随意性过大。什么岗位选拔什么样的干部,在很多时候要靠各级党委领导的识人水平和用人经验去把握。在这种情况下,那些最适合某一岗位工作的干部往往难以被选拔到这一岗位,造成干部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的下降,并且为干部选任上迁就照顾、论资排辈、跑官要官、带病提拔等问题的出现提供了可乘之机。适应新形势下干部选任工作的要求,迫切需要制定更加具体明晰的任职资格制度,确保选人用人的准确性。要遵循干部成长规律,依据岗位职责要求,对担任领导职务应具备的年龄条件、任职年限、任职经历、文化程度、受训情况、专业素质、身心状况等,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建立各级各类干部岗位说明书,明确工作内容、职责、标准,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履职能力和任职资格考察的基本依据,增加干部选拔任用的“硬杠杠”,克服干部选任上的随意性。
二、明确初始提名权,进一步规范用人行为
目前,在干部选任的初始提名上,既缺少详细的程序规定,更缺少对权力和责任的刚性规定。同时,个人提名、集体提名、组织提名等没有明确的界限,党政主要领导、组织部门、分管部门领导干部初始提名的权力和责任界定不清,提名责任难以明确。规范干部提名制度,一是要明确提名主体。岗位空缺时,地方党委常委会根据需要,可集体研究直接提名;对一些重要岗位,可实行地方党委全委会初始提名制度;下级党组织也可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讨论提出提名人选的建议。领导干部推荐提名人选,要负责任地写出推荐材料,阐述推荐理由和使用建议,并如实介绍被推荐者的德才表现,声明与被推荐人的关系。要扩大群众联名提名权和个人自荐权。组织部门应在综合会议集中推荐、领导干部署名推荐以及群众举荐、个人自荐等情况的基础上,对提名人选进行综合比较,有意见分歧的可实行差额考察。二是规范提名程序。当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时,组织部门预先公布空缺岗位、选拔条件、提名要求,适时公开符合提名条件人选的工作实绩和现实表现,让各类提名主体和群众充分了解情况,增强提名的透明度和公信度。要分类规范提名程序,对正职和副职的提名程序、对重要岗位干部和破格提拔干部的提名程序、对领导干部个人提名、下级党组织推荐提名和组织直接提名的程序,要分别作出相应规定。三是按照“谁提名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提名责任。对干部初始提名要形成全过程的工作记录,将调整动议、初始提名等情况如实记录。对提名人选选拔任用后,被发现提拔前存在严重影响任职问题的,要根据提名责任人失察的主客观原因、提名对象受处分的大小、距离提名时间的长短,以及产生的社会影响,追究提名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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