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干部制度中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09-07-07 08:36:00 访问次数: 李永君 信息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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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任职制度在中国可谓源远流长,封建社会的官员,动辄到千里之外的异地任职。规定避籍制度的初衷,是为了让官员来到一个陌生的环境,摆脱熟人关系的干扰,一心一意干工作。同时也为了廉政建设,熟人少了,自然送礼行贿的就少了。这项制度在交通不便、通讯不畅的封建社会还是有用的。京官赴任江南,路上往往旅行一两个月。但是现在,有了高速公路、高速铁路、飞机等现代交通工具,即便是从北京到千里之外的上海,坐火车也是夕发朝至,即便是到天涯海角的三亚,坐飞机也是两三个小时。空间距离,已经不是天然的阻隔了。特别是有了电话、手机,化万里为咫尺,两人即便不见面,什么事都办了。靠此维系廉政,几乎是掩耳盗铃。因此,需要重新考虑异地任职的利与弊。
首先,异地任职淡化了官员们对任职地的挚爱和责任。因为他既未出生此地,也未成长此地,对当地没有浓厚的感情。当然也有孔繁森那样出色的异地任职干部,但不是人人都是孔繁森。如果由当地人士出任官员,别的不说,他的祖祖辈辈在此,他的父老乡亲在此,即便是出于道德和良心,即便是为自己和家人的名声着想,他也得好好干,不敢胡闹。
其次,外地官员不如本地官员更了解当地情况因而限制了作用的发挥。熟悉情况是做好工作的前提,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关键是“知彼”。特别是担任领导干部,对当地的了解不能是一般的数字式的了解,而必须是深深地扎进去,对其文化传统、社会心理、政治生态、利益圈子等都要有深刻的掌握,才能做好工作。但做到这一点,一两年恐怕都不够用。很多干部工作水平不低,但有些事就是处理不好,用老百姓话说,“摆不平”,就在于没有钻进去找准问题之穴位。山西临汾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近三年来,因为频繁的矿难,山西省长、临汾市长均是连换四任,可事故依旧。究其原因,并不是这些官员没水平或者不努力,也不都是与煤老板沆瀣一气。而是外来干部因不熟悉地方政治而无法动摇地方利益集团。知情者言,“外来的领导两三年都不一定弄清山门,要想撼动地方势力,非得十年八年不可。”当地分析人士称,平心而论,几乎这些事情都是长年积累的顽疾,恐怕他们都还没明白怎么回事,就已经被免职。换句话,如果选择一个土生土长的地方干部主政,有可能就要好得多。当然地方干部又有可能不超脱,容易卷入地方利益集团。真是进也难,退也难,进退维谷。既然以前没有试过地方干部就地主政,不妨就试一试,就算试点行不行?
再次,外地官员经常上演“空城计”而不能及时处理问题。我到过很多市县,发现不但党政主官是外地干部,几乎所有的常委都是外地的,只有几个无足轻重的副市长、副县长是本地人。而一旦他们进了常委,他们也要交流到外地。这些外地官员的家要么在市里,要么在原籍。一到周末,甚至一到晚上,领导们一走而空。常驻县里的官员就是人大主任、政协主席和进不了权力核心圈儿的副县长。至于在机关值班的,就是普通干部。古人说,帅不离位,而我们这样上演“空城计”,一旦有事怎么来得及临场处置?一些突发性群体事件不能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处理因而酿成大乱,恐怕与领导的长途奔袭不无关系。有人说,领导异地居住,每天多烧掉多少汽油,固然可惜。但比起这个来,还不叫大事。真正的大事是远离工作岗位而造成权力真空啊。
交流太频繁引发的问题
干部交流过多、过频也是当前突出现象。地方主官,长则五年,短则三年,就交流了。有的时间更短,一两年就走人。他们本来就对地方情况不够熟悉,一两年,刚刚熟悉情况,还没有塌下心来干点实事,就调离了。如此频繁的交流,怎么不让他们急功近利?怎么能让他们有长远打算?因为知道自己不会久留,所以一到新地方,官员们都爱提几句新口号,干点近期就能见到成效的工作,借以显示自己的水平和能力。我们常说,考察干部,既要重显绩,又要重为后人铺路奠基的潜绩。可潜绩见效时,后任早已经不知何人了。更何况,你做了铺路石,后任还要不要你这个铺路石还要另说。这就是为什么一些地方整天提出这个那个的新思路、新规划、新战略,可就是发展不快的原因。
要我说,市县党政主官,甚至包括省级,应规定最低任期。比如,最少任期五年。因为我们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都是以五年为期的,五年,是一个基本的施政周期。如果你没有干够五年,不能调离,也不能提拔。如果五年政绩平庸,无所作为,要么撤职,要么延长任期接着干,你想调走,没门!决不能容忍“工作没干好、人却到处跑”现象成为常态。
财产要公示
公务人员、尤其是高级官员财产公示是世界通例。今年两会期间,有记者采访一位官员,问其对财产公示的看法,没想到这位领导竟然这样反唇相讥:“老百姓的财产为什么不公示?”公职人员享受着公职权力,有可能滥用并侵犯公共职权的廉洁性,所以应当公示财产。那位干部可能是想到了个人隐私保护问题,但“从政无隐私”也是国际通例。
我们党一再强调,“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党内决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大小官员,任前、任中、任后都要进行财产报告和审计,然后公示,接受监督。当然有人会说,那也管不住,他以现金、物品形式受贿,不从银行走账,你怎么监督他呢?但是,在配套的财务监管制度建立后,只要流通(不管是买房、买车还是汇往国外)就会有表现、有痕迹、有物证。三十多年的反腐败实践证明,光靠思想教育和法律制裁不能根除腐败,必须有监督制度。一般的监督也不行,必须有刚性的、让人“难受”的监督才行。财产公示制度就属于这样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