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推直选”要求改革基层权力结构
发布时间:2009-07-20 16:02:00 访问次数: 梅丽红 信息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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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推直选”作为基层党内选举制度改革的探索之举,其积极效果和创新精神已得到多方肯定,党的十七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对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选举程序的修改,更是为基层党组织“公推直选”改革提供了法规和制度空间。
“公推直选”相对于过去单一由上级党组织提名候选人并采取多层次间接选举方式,实现了由党员、群众推荐并由党员直接选举产生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突破。但“公推直选”在候选人产生、确定和直选环节上的突破,也对原有的权力结构及其运行体系产生了连带影响,并引起诸多连锁反应。
“公推直选”需要理顺基层党政职责和分工
基层党政职能混合是“公推直选”改革的先天缺陷,各地“公推直选”改革方案和操作就深受“党政不分”体制的影响。
比如,在职位设置上,没有明确书记、副书记、委员等职位的权力和职责,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在地方或单位工作中的角色和作用,在事实上与行政领导相混同,从而难以对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任职的内在条件提出明确要求。从操作过程来看,往往又是以政务的要求来评价和取舍参选者。各地参选者无论是实地调研、发表竞职演说,还是接受现场提问和做出承诺,主要都是围绕政务而非党务来进行的,党员和群众也习惯于把“抓经济、抓项目”等对行政工作的要求移用到对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择上,注重参选者在发展经济方面的打算和承诺,而不太关注党的领导作用的发挥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
由于党政权限不清、职责不明,一些地方借“公推直选”之机实现党政领导职务兼任、交叉任职或“书记组阁”(如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在乡镇党委“公推直选”的制度设计上,赋予了直选产生的乡镇党委书记提名乡镇党政领导班子人选的权力),其结果是具有了直接民意基础的书记,因个人权威上升反而在基层党组织内部受到的约束减少,而党政合一或赋予书记对党政领导班子人事的控制权,更是进一步强化了书记权力的集中程度。可见,党内外“海推”和党员直选形式虽然实现了书记权力合法性来源的转变,但没有能够解决权力制约问题。
要改变党政职能混同对“公推直选”的负面影响,就必须科学、合理地界定“党”和“政”的职能、职权和职责。由于基层党政关系具有经验性和务实性的特征,因此,基层党政关系模式既要能够适应现实需要,又要能够制约和防范权力的集中,并能够实现对法理逻辑的遵循和规范制度的遵守。
具体而言,在观念上,要廓清“党”和“政”的领导与管理关系,“党”的领导主要体现在引领“政”朝着一定的方向前进以实现预定目标,而“政”的管理主要是负责并促使某项工作达到预定目标。弄清了两者的区别,就可以明确“党”和“政”各自的工作着力点和侧重点,进而实现党政职能各自的相对独立以及在此基础上的互补、协调和统一。
在制度和机制上,就要抓好基层民主决策程序的制定和集体领导制度的设计,特别是要制定“党政一把手兼任制”或党政交叉任职的角色规范和岗位职责要求,并确保其按照该职位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建立党政组织的工作协调制度,明确哪些性质的事务由党政组织各司其职,哪些性质的事务由党政组织共同研究实施,从而实现党政之间的良性互动。而对于在法理上存疑的“书记组阁制”,关键也在于要以党政权力结构的优化和书记法定权限的明晰为前提。“公推直选”改革只有与党政关系的转型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也才能真正巩固基层党组织的合法性基础,实现基层党组织政治资源和价值权威的再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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