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工作法:民主决策的有益探索
发布时间:2009-07-20 15:59:00 访问次数: 郭献功 信息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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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河南省邓州市开始在所辖578个行政村全面推行“4+2”工作法。“4+2”工作法是河南省邓州市近年来深化“三级联创”活动、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创新实践。
什么是“4+2”工作法
所谓“4+2”工作法就是,凡是村级重大事务和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都要按照“4+2”工作法决策、实施,其基本程序包括“四议两公开”。“四议”是指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两公开”是指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村党支部会提议。对村内重大事项,村党支部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调查论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使提议符合本村发展实际,符合群众意愿。
村“两委”会商议。根据村党支部的初步意见,组织“两委”班子成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对意见分歧比较大的事项,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商议意见。
党员大会审议。对村“两委”商定的重大事项,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审议。召开党员大会审议前,须把方案送交全体党员,在党员中充分酝酿并征求村民意见;党员大会审议时,到会党员人数须占党员总数的2/3以上,审议事项经应到会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表决;党员大会审议后,村“两委”要认真吸纳党员的意见建议,对方案修订完善,同时组织党员深入农户做好方案的宣传解释工作。
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党员大会通过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委会主持,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表决。参加会议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讨论事项必须经全体村民代表或到会村民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决议通过。
决议公开。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通过的事项,一律在村级活动场所和各村民小组村务公示栏公告,公告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天。
实施结果公开。决议事项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由村委会组织实施,实施结果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
“4+2”工作法取得了哪些成效
从河南省邓州市实施“4+2”工作法的过程来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是明确了农村基层组织的工作方向。在“4+2”工作法实施过程中,党支部享有主动权,能够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村委会享有自主权,能够充分发挥决策执行主体作用。两者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进一步明确了,各自的工作职责进一步明晰了。“两委”班子负起了各自责任、发挥了各自作用,实现了工作相连、力量相聚、目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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