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六十年中国共产党科学执政的历史进程、基本经验及启示
发布时间:2009-07-28 16:41:00 访问次数: 山东省委党校党建部 季冬晓 信息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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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国六十年来,党对科学执政进行了漫长艰辛的历史探索。考察党科学执政的历史进程,总结党科学执政的历史经验,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进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完成党的历史使命,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科学执政;经验;科学发展观
科学执政,就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为指导,不断探索和遵循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以科学的思想、科学的制度、科学的方法组织和带领人民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国六十年来,党对科学执政进行了漫长艰辛的历史探索。考察党科学执政的历史进程,总结党科学执政的历史经验,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进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完成党的历史使命,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建国六十年中国共产党科学执政的历史进程
建国后,党对科学执政的探索经历了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界所划分的两大历史时期。第一个时期是全国范围内计划经济条件下执政时期,第二个时期是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执政时期。在探索科学执政的过程中,我们党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努力探索中国共产党执政的规律,通过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正确处理党政关系、重视法律法规建设,逐步形成了科学的执政方式,推进了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
(一)党在全国范围内执政地位的确立和计划经济条件下对科学执政的探索
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我们党已经从领导人民进行阶级斗争、为夺取政权而奋斗的革命党转变为在全国范围内执掌政权、领导经济建设的执政党。党在全国执政后,积极探索科学执政的方式,其间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
1.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一代领导集体积极地探索有关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理论,为实行科学执政奠定了政策和理论基础
党执政后,经过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实践,毛泽东思想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对科学执政有了一定得认识。1956年,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提出了中国社会协调发展的执政思想,强调中国共产党执政要正确处理“农业、轻工业和重工业的关系”、“沿海工业和内地工业的关系”等十大关系的论断,其所蕴含的宝贵的科学发展思想,为党后来探索社会主义建设道路提供了科学指导。在此基础上,毛泽东还进一步阐发了社会主义的矛盾观,集中体现在党的八大文献和《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中,尤其是八大关于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的正确判断,为党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提供了基本依据,对于党在科学执政道路上的探索起了重大的理论指导作用。
2.党创建了科学的执政制度,成为实行科学执政的最重要最核心的组成部分
党执政后的基本制度设计主要体现在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中。《共同纲领》规定: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政治制度是实行工人阶级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具体说来,党创建的科学的执政制度包括: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人民政治协商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1954年制定宪法后,按照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精神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组建了国家政权,又在全国从下至上普遍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人民当家作主有了最根本的制度保障。这些制度的形成充分体现了执政党科学执政的本质属性。
3.党高度重视正确处理党政关系问题,为进一步推进科学执政提供了重要保障
新中国建立后,党非常重视正确处理党政关系问题,提出党和政府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系统,职权范围不一样,并强调注意区分党的机关和国家机关的职能,反对党委包办政府事务。1949年10月30日,中央和新华社向新华社各分社及各地党报,发出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宣传工作中应注意事项的指示,明文规定 “在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凡属政府职权范围的事,应经由政府讨论决定,由政府明令颁布实施。其属于全国范围者应由中央政府颁布……不要再如过去那样有时以中国共产党名义向人民发布行政性质的决定、决议或通知” 。1951年 11月,党中央在《关于在人民政府内建立党组和组建管委会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党政之间不是隶属关系,党的领导应通过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在政权机关中担任公职的党员发挥作用来实现的。1956年9月,邓小平在党的八大《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 中谈到党和国家机关工作的关系时指出:党在国家机关中居于领导地位,并不是说“党可以直接去指挥国家机关的工作,或者是把各种纯粹行政性质的问题提到党内来讨论,混淆党的工作和国家机关工作所应有的界限。”这些指示和论述有利于我们党进一步探索实施科学执政的途径。
4.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其它一些重要法律,为我们党奠定了科学执政的法律基础。
1949 年9 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当时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在《共同纲领》中,中国共产党首次提出“人民司法”的概念,明确表示新中国将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 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接着,党又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一系列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1951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1952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9月20日)等。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国家的国体,并把党所创建的基本制度、党所制定的基本方针和重要政策予以法律化、条文化,为我国后来的民主建设与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并成为党采用法治的途径实行科学执政的最重要的依据。
总之,在全国范围内执政初期和计划经济条件下,党提出了一些关于科学执政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并在建国初期也曾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推进科学执政,对于实现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变,保证国民经济的恢复,促进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由于实践的复杂性,党在全国范围内执政以后的前29年中,关于科学执政的理论和实践常处于矛盾之中,特别是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党实行的基本上是高度集权、以党代政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由于党还没有真正实现从革命党思维到执政党思维的转变,“文化大革命”爆发后,党政机构合一,政府职能被取消,党依靠政策运作公共权力,以政策代替国家法律,导致党对科学执政的探索发生畸变,给国家、人民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带来了严重的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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