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巡视与多种监督的最佳结合
发布时间:2009-07-28 15:33:00 访问次数: 黄远固 信息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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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阐述了党的巡视制度在党内监督中的不可替代性,回顾了巡视制度实施以来取得的成绩,分析了巡视制度自身的不足,探讨了巡视制度与多种监督配合的必要性,提出了巡视制度与各种监督结合的四个路径选择。
关键词:巡视制度 多种监督 结合 路径选择
党的十六大以后,中央颁布实施了党内监督条例,把巡视工作确立为党内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组建巡视机构,全面推开巡视工作。党的十七大把巡视制度正式写进党章 ,从而把这项工作以党内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为什么在党内监督制度中要增加巡视制度?它有什么不可替代性?当前巡视工作中遇到了什么问题?这些问题解决的路径是什么?本文想就此谈谈看法。
一、巡视――党内监督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
党内监督的内容和形式都是丰富的。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恢复和建立了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诫勉谈话、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等制度。为什么有了这么多制度,还要建立巡视制度,它在监督体系中有什么不可替代作用?
(一)从监督方式看巡视的不可替代性
巡视监督是一种体外的监督,它能起到体内监督起不到的作用。我们经常讲的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诫勉谈话、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等制度,实质上是一种体内的监督,监督的主体是本级党组织。本级党组织对党内成员的监督,特别是对党内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常常不能到位。改革开放30年来,查处的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的案件不少,但来自本级组织监督检举本级组织主要领导干部的案源极少,这从一个侧面看到了体内监督的缺陷。巡视监督是一种体外的监督,它能起到体内监督起不到的作用。巡视制度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代表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及其主要领导干部进行监督,能够形成一种高压态势,巡视工作强大的权威性,起到了其他同级党内监督机构对同级党委及主要领导干部进行监督不能起到的作用。巡视机构作为上级党委领导的一个独立的监督机构,通过巡视有利于更全面客观地掌握被监督对象的情况,强化事前、事中监督,及时发展问题和解决问题,防范于未然。巡视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认真查找和解决党风党纪方面的问题,不是满足于一时的效应,而是具有长远的功能机制。这项制度对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反对腐败,有其他监督方式无法替代的作用。
(二)从监督内容看巡视的不可替代性
根据监督条例,当前巡视工作主要有五项任务,即了解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 五项监督任务,关键在监督中、高级领导干部。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巡视机构,是专门的巡视机构,有专职的巡视队伍。这支人员专职化和业务专门化的巡视队伍,熟悉中央和省(区、市)级党委各个阶段工作的总体部署与要求,巡视人员也有丰富的从政经历和经验。根据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的要求,巡视人员有计划、按程序地开展巡视工作,这就从根本上加强了对省部级和地厅级领导班子中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从而保证了党的大政方针的落实,反腐倡廉要求的到位。
(三)从监督效果看巡视的不可替代性
截至2008年3月,中纪委、中央组织部完成了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巡视,并对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了第二轮巡视;完成了对21家中央管理的金融机构、5家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2个中央国家机关部门的巡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对所辖400个市(地、州、盟)的第一轮巡视,并对424个省直部门、1431个县(市、区、旗)、182家省(区、市)属国有骨干企业和104报省(区、市)属高校进行了巡视。 很多党内腐败案件,如近年来查处的陈良宇、侯伍杰、徐国健、李宝金、杜世成、何闽旭等案件的部分线索,就是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巡视组在巡视中发现的。各省(区、市)党委巡视组发现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的、涉涉及县处级以上干部的案件线索达900余件。 可见,这项制度对于反腐败斗争起了很大的作用。
二、巡视中“能与不能”折射的监督配合问题
2003年开展巡视工作以来,巡视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巡视工作仅仅靠自身,也有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巡视工作需要与党内其他监督配合,形成合力,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实践呼唤巡视工作与其他监督配合。
(一)巡视组有了解权,没有处理权(能了解不能处理)
巡视起的是“千里眼”、“顺风耳” 的作用。巡视组只有了解权,没有办案的职权,也没有调查的职权,巡视组的职权是如实反映有关问题。虽然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派出的巡视组,在一定意义上像我国古代的“御史出京”,但巡视组和御史的职能和作用还是有区别的,御史有处置权,而巡视组则没有,它只是了解被巡视地方、部门和单位的真实情况并如实向派出机关反映情况,相关部门根据巡视组提供的案件线索,进行调查,才能对违纪违法人员作出纪律处分、法律处罚。巡视组有了解权,没有处理权,更没有生杀大权,没有带尚方宝剑。巡视组既不是考察干部,也不同于查案子,但是它跟中纪委查办案件,中组部考察干部有着密切的联系,是一个重要的补充。它的主要任务是对正确决策提供依据。同时,还可以通过帮助谈话的方式,对处在“危险边缘”的干部亮个黄牌、给个警告;另外,还可以发现一些比较好的干部向组织部门推荐。
巡视工作,无论从监督来说,还是对班子建设来说都有积极意义。特别是对于有些形成独立王国或家长制、一言堂的地方,巡视组能够打破这种不正常的局面。巡视组的任务在于工作的深度,搞清楚情况、摸清楚问题,但是,搞清楚情况、摸清楚问题不能与有权处置的监督机构配合,巡视的威力就要大打折扣。因此,巡视必须与有处置权的监督机构配合。
(二)巡视组强于临时选派,弱于长期监督(能临时不能长期)
巡视组是一个具有“临时性”色彩的派出机构,巡视制度虽然是法定的,但承担巡视任务的工作人员却往往是临时组成的,有一定的工作期限,这给巡视带来了有利和不利两方面的问题。
巡视组临时选派,参与巡视的人员与被监督者没有利益关系,巡视组对上级党委负责。监督工作的具体方式是到一个地方巡视一定时间,中央巡视组到一个省(区、市)巡视的时间大致是3到5个月。巡视组可以列席所巡视地方的党组织的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了解和研究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这种超脱当地的临时性有利于发现问题。同时,巡视组人员不固定,可使腐败分子失去提前进行预防工作的对象;任务不固定,可使腐败分子须对每一个工作方面都得有所准备;时间不固定,可使腐败分子处处留心预防。正是这种临时性、不固定,可以增大腐败分子的预防成本,降低腐败分子的应对能力。
但是,这种临时性、不固定也会带来群众反映问题不放心,致使了解实情难,听到真话难。尽管巡视组尽心尽力地履行了职责,也难保巡视后不会出问题。这就提出了巡视监督怎么与党内的长设监督机构配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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