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制:怎样保证真正意义上的有效推行
发布时间:2009-08-12 09:07:00 访问次数: 李军鹏 信息来源:《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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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非典期间上千名官员被问责,宣告我国正式启动问责制。
2007年12月5日,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新窑煤矿瓦斯爆炸,临汾市市长被免职。
从2007年闹到2008年的“华南虎照风波”,让13名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理,其中,陕西省林业厅两名副厅长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并被免去副厅长职务。
云南阳宗海污染事件等,“问”倒了一批官员。据权威公布,这一年,仅云南省就有1417名干部被问责,其中厅级干部19人。
编者按
7月13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再次发出加强反腐倡廉、整顿吏治的强烈信号,也把干部问责制的实施和推行推向一个新的高度。专家认为:建立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是实践“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制度化举措,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廉洁政府的实现都有着重大意义,问责制度可望继党内民主和村民选举后,成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最新看点。那么,具体到落实层面,怎样才能防止问责的“举轻若重”或“举重若轻”现象的出现?怎样才能保证真正意义上的问责制的有效推行?怎样才能真正走出一条规范化、法制化和程序化的路子?带着诸多的问题,本报特邀国家行政学院李军鹏教授,对此进行了专题分析。
干部问责制具有非常的现实意义
问责制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责任是法律的生命。责任行政是全部行政法的基础,是贯穿所有行政法规范的核心和基本精神。责任行政理念及其规范的根本目的就在于改变行政活动中的无责任状态,并把全部行政活动置于民主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基础之上。责任行政要求将行政机关的各种活动与责任相连,不存在无责任的行政活动。在现代民主法制社会,没有政府责任,行政权的运行就没有制约,公民权的行使就没有保障,违法行政就不可能受到追究,依法行政就不可能真正推进。干部问责制是对政府及公务员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都必须和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干部问责制度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建设责任政府的本质要求,也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
问责制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须。从本质上看,干部问责制要求权力与责任相匹配,要求以制度化的方式,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责任是民主政治的重要价值,是民主政治的基本问题。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民主政治的高级形态,其本质是人民的统治,必然要求实行干部问责制度。按照社会主义民主制原则运行的政府,必然是一个以责任来约束、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的政府,是把全部行政活动置于民主责任和法律责任的基础之上的政府。干部问责制度的实质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约束,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因此,干部问责制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问责制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主要缺陷之一就是干部责任机制不健全。我国有长期封建社会的历史,封建特权观念影响很深,责任意识淡漠。在推进改革开放的过程中,长期过度依赖行政权力的推动,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造成了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行政责任虚置、行政权滥用现象过多的状况。一些法律法规对干部责任的规定或者处于空白状态,或者力度过软不具威慑力,或者过于原则无法追究。干部责任的缺失降低了对政府官员的有效约束,造成了政府官员的权力滥用。因而,解决行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本途径是要全面实施干部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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