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监督体系中的垂直制度
发布时间:2009-08-23 10:11:00 访问次数: □林 喆 信息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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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近日印发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这是对监督体系中的垂直制度进行完善的重要举措。
廉政建设,以教育为基础、制度为关键、监督为保证。从我国目前廉政建设的监督体系来看,主要有五部分:党内监督(其主体包括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各级党委会及其基层组织,以及普通党员);党外监督,(其主体包括民主党派、政协);法律监督(其主体包括人大及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媒体监督(其主体包括报纸杂志、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组织);群众监督(其主体包括人民团体或社团组织及人民群众等)。巡视制度可谓是监督体系中的垂直制度。它的优势及监督的有效性在于其权威性和相对的独立性。作为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直接监督的形式,在发现问题时它易于突破地方宗派主义或小团体主义的影响,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而秉公办事。
在一些地方,党内监督的不力在于党内民主不足。近年来中央在逐渐扩大党内民主,增强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在党内的透明度,培育党员自由充分地表达意愿、党内畅所欲言的民主风气,保障广大党员的申诉、控告、检举权力方面做了不少努力。巡视制度便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不仅给党员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对本地组织提出批评、建议或检举增设了一个平台,为实现党员的民主权利提供了机会,而且也为民众提供了一个反映情况或问题、实现群众监督的新的渠道。
党的十六大前,为了贯彻执行1996年党中央作出的关于加强党内监督五项规定,中央及各省(区、市)党委建立了对高中级领导干部和各级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加强监督的巡视制度,中央派出了9批巡视组,对15个省市自治区及6个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廉政勤政、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任干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2004年中纪委和监察部对56个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实行了统一管理。近年来,巡视制度在反腐败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诸如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李宝金、山东省委原副书记、青岛市委原书记杜世成等一些大案要案都是在巡视过程中被发现的。
这部条例对于巡视工作的性质、职责、范围、任务、原则、人员管理、监督对象、汇报程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工作方式,请示报告制度,巡视工作人员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学习培训、表彰奖励,纪律和责任,以及违纪后的处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条例(试行)》指出:巡视工作的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并特别规定:“巡视组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巡视期间,对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管理的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的问题,巡视组应当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在巡视期间,发现被巡视地区、单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报经派出它的党组织同意后,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巡视组对被巡视地区、单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属于巡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疏于职守,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条例(试行)》的发布,对于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将发挥积极作用,它是党内的一部重要规定。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巡视制度,规范巡视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纠正地方组织不符合中央要求的行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