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9-09-04 10:16:38 访问次数: 佚名 信息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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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江:选举制度不能否定党管干部原则
高新民: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 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
房宁:人民革命塑造了党执政的合法性
党内民主建设的主要进展与发展趋势
下一步党内民主发展的重点
“公推直选”相对于过去单向、封闭的干部选拔任用方式,实现了向民主开放的选人用人方式的转变。但是,作为体制内的一种渐进改革,“公推直选”与既有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存在着一些冲突,致使“公推直选”改革难以深入开展。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必将影响“公推直选”成果的巩固和健康发展。
“公推直选”要求打破不合理的干部任职门槛
从逻辑上讲,党章既然赋予每一个正式党员以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那么每一个正式党员都有成为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权利和可能。当然,从有利于开展工作出发,对任职条件提出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党员群众认可等方面的要求是必要的,但对年龄、教育程度、行政级别的规定不能简单化,更不能因身份歧视而损害选举的公平性和民主性。目前不少试点地对参选资格和条件的要求并不合理,比如乡镇党委班子候选人大多要求大专以上、年龄45周岁以下、两年以上副乡镇级和副局级以上、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干部才能报名参选,这实际上把农民身份的村组干部和普通党员排除在外,结果限制了一些人的被选举权,而把参选和竞争的机会给了少数人。与此相反的是,有许多试点地根据《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的规定,要求本乡镇人不能参加本乡镇的党委书记的候选人报名,却鼓励全县范围内符合身份和级别要求但工作和组织关系均不在试点乡镇的国家正式干部报名参与竞争,这就产生一个悖论,即本乡镇被剥夺了被选举权的广大普通党员去选择那些外来的非本乡镇的没有选举权的党员,一方只能选别人,另一方永远被人选。这种割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做法,实质是选举不公,也是党员权利保障的不平等。
根据农村工作的实际,对乡镇党委班子候选人参选资格不能简单地按照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的原则和要求作出限定。事实上,一些年龄稍大、文化程度不高、但熟悉农村情况、有农村工作经验且具有亲和力的党员或村级干部,可能更有利于农村工作的开展和完成乡村管理工作。而打破干部身份和行政级别的限制,允许优秀村干部和企事业单位党员报名参选,对于调动党内各阶层人员的政治参与热情、改善乡镇党委班子成员的结构、形成按德才和实绩用干部的机制也是有利的。相应地,就有必要在乡镇探索推行与“公推直选”改革相适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同样,乡镇异地为官原则将本地大量优秀人才排除在“公推直选”之外,既不利于农村优秀人才的选拔,也不利于乡镇的长期发展,更限制了乡镇一级“公推直选”的推进。要解决选举本土化要求与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异地为官原则的矛盾,就必须立足于乡镇自治的价值目标,将传统的行政控制体制转变为服务基层的体制。只有当大批乡镇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来自于本土并甘心于本土工作时,“公推直选”的民意约束才能发挥到正常的期望值,也才能摆脱传统干部人事管理的体制性束缚,实现乡镇自治与乡镇党委“公推直选”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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