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3-01 08:50:54 访问次数: 佚名 信息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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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举措]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这是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的一个重大举措。关于干部的监督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也曾指出:“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这就突出了人民群众监督的主体地位。应该说,中央的多个文件已经从不同角度强调了人民监督在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意义。
[经典论述]
早在人类第一个人民政权巴黎公社诞生后,马克思就立即指出,工人阶级在掌握政权之后,“彻底清除了国家等级制,以随时可以罢免的勤务员来代替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以真正的责任制来代替虚伪的责任制,因为这些勤务员总是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创立了十分系统的人民监督思想。他说:“现在,我们愈坚持主张有极强硬的政权……我们就应该有更多种多样的自下而上的监督形式和方法。”列宁在总结巴黎公社人民监督制度的经验时指出:“使所有的人都来执行监督和监察的职能,使所有的人暂时都变成‘官僚’,因而使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官僚’。”不难看出,列宁的人民监督思想中,对于实行人民监督的意义、监督机构的设置和地位、监督的主体和客体、监督职权的确定、监督法规的建设等等,都有系统而深刻的论述。
[历史经验]
在民主革命时期,上世纪30年代中央苏区的“大多数的贪污案件是由于通讯员的通讯而检举,更由于群众的参加与揭发”而查处的(《红色中华》第167期,1934年3月27日)。毛泽东在破解历史的“周期率”时,曾充满信心地指出:“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后来,毛泽东又进一步强调,“我们一定要警惕,不要滋长官僚主义作风,不要形成一个脱离人民的贵族阶层。谁犯了官僚主义,不去解决群众的问题,骂群众,压群众,总是不改,群众就有理由把他革掉。我说革掉很好,应当革掉。”邓小平于1957年明确提出了“党领导下的群众监督制”这个新的概念。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强调“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江泽民提出要把监督机构的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结合起来,把自上而下的监督同自下而上的监督结合起来,逐步形成强有力的监督体系。党的十六大以来,胡锦涛总书记特别指出:依靠人民“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要真正做到“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并将沿用多年的“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转变为“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将其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来抓,使反腐倡廉建设更加关注民生、贴近民生。
[针对问题]
应该认识到,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腐败形势是很严峻的。在有的地区、部门、领域的腐败势力已经抢占了社会利益的最高点,并形成了“气候”,已经构筑成以腐败利益为纽带的“地方性腐败利益共同体”、“部门性腐败利益共同体”。虽然,党中央的反腐败意志坚定,依靠人民群众的监督,重拳出击,反腐败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由于人民监督体制、机制上的一些弊端和漏洞,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自身发展的曲折性,封建社会积淀下来的痼疾以及社会历史文化心理等方面的原因,依然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
(一)监督制度与机制方面:1.监督制度意识还比较薄弱;2.监督制度在某些方面还缺乏科学合理的设计和安排,可操作性不强;3.重制订轻实施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有些制度的制订没有经过长期的深入调查研究,常常带有事后弥补的倾向,缺乏预见性。因此,制订出来的制度很难赶上社会前进的步伐,使得实施起来很困难。在人民监督机制上,表现为,举报人奖励制度不完善、举报人保护制度不完善,常常出现举报人的材料几经周折被转到被举报人的手上的现象,舆论保护制度不完善等等。可以说,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的“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的要求,十分有必要。
(二)历史文化、社会心理方面:中国是个有着几千年历史文化传承的国家,这种历史文化背景对当代中国的民主政治道路不能不产生深刻的影响,表现在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上,就更为明显。其一是不愿监督。中国有句老话,“各人自扫门前雪,哪管他人瓦上霜。”对于腐败,尽管大家都很痛恨,但总觉得似乎对自己的利益影响不大,所以也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了。其二是不敢监督。即使知情的群众想举报官员的腐败行为,但因为保护举报人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而有所顾虑。其三是官场文化的影响。几千年的封建“官本位”思想还部分地存在于一些领导干部的头脑中,认为老百姓对官员腐败行为的举报是“犯上作乱”。在有的人的骨子里还深深地残留着“官贵民贱”的潜意识。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路径选择]
反腐倡廉建设的核心就是要对权力的授予、界定、行使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防止权力滥用和权力私化。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指出:“以加强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为重点,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要把对权力实行监督制约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一条基本原则,贯穿于反腐败斗争的全过程。
(一)在监督观念上,要改变监督权只属于国家机构、行政机关的传统观念,真正建立起统一的、全面的人民监督系统。正像十七届四中全会决议中指出的那样: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
(二)要发挥人民监督的威力必须通过法律的途径来实现,使人民监督体系从建立到运行,都步入法制的轨道。为此,要把建立人民监督体系纳入国家根本大法。这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具体体现。正如十七届四中全会所强调的: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加大教育、监督、改革、制度创新力度,更有效地预防腐败,不断取得反腐败斗争新成效。通过制度创新,把人民监督体系的构成、职责、权力、义务、运行程序、规划等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确保其运行完全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
(三)人民群众监督活动的主要功能,要从单纯的事后监察,转向重点在事前监督为主;监督范围从以违法乱纪现象为主、转向以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重大行为为主;监督方式要按照十七届四中全会所要求的: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人民监督制在反对官僚腐败的过程中,不仅可以发现、揭露官僚主义和腐败行径,更主要目的还是为了强化党和国家的健康肌体,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
(四)在监督形式上,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人民群众是舆论监督的主体。舆论监督的广泛性和公开性,既是由它的人民性决定的,同时又能进一步强化这种人民性。所以要建立人民监督体系就必须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五)在监督公开上,要进一步深化党务、政务公开制度,为人民群众的监督提供条件。除了党和国家机密之外,凡是能公开的,特别是那些关乎民生问题的事务都应全面详细地向群众公开,以增强管理和决策的透明度,为群众实施监督创造条件。
世情、国情、党情、社情、舆情的深刻变化对反腐倡廉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深刻指出:坚决反对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因此,反腐倡廉建设必须要建立突出人民群众监督主体地位的监督机制,拓宽监督渠道,把党内监督同群众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形成党内与党外相结合的监督体系,真正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这对于加强党的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健康发展,十分重要。
(作者为湖南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基地研究员、湖南科技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部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