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5-04 09:13:43 访问次数: 佚名 信息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
-
人民网北京4月30日电 (记者 秦华)今天上午,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博士生导师高新民教授、国家行政学院科研部主任许耀桐教授做客理论频道,以“解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为主题进行访谈。许耀桐在回答网友问题时谈到,四项制度的落实要发挥好执行主体和监督主体的作用,同时保证两者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网友问到:“四项制度作为高压线,清晰的责任,划清了权限,下一步如何保证四项制度的落实,成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长效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
许耀桐说,这四项监督办法出台以后,全党的同志欢欣鼓舞,这四项制度确实是一个好的制度体系,制度系统。再好的一个制度,必须得到有效的和长效的落实,否则都是纸上谈兵,都在是做无用之功。要四项制度得到落实,成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长效机制,一方面要有很好的执行主体,另一方面还要有很好的监督主体。前面在分析文件本身的时候已经明确了哪些是执行主体,哪些又是监督的主体,文件本身规定得很清楚。希望这些执行的主体和监督的主体很好的发挥作用,这样制度本身才可以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
许耀桐指出,无论是执行主体还是监督主体,都应该要有一定的自主权,要有一定的独立性。为什么要强调这一点呢?如果没有一定的自主权和独立性的话,很难避免干扰和阻碍。比如说纪检部门,它在选人用人方面对党委、党组的主要领导负责人有监督的功能,但是如何避免受到影响掣肘呢,这就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同级的纪检部门是要受到同级党委的领导的,要去查人家,要去监督人家,要受人家的领导,独立性和自主性就存在这方面的问题。在这方面,我们的监督主体在发挥监督作用的时候,能不能直接的向上级负责,直接由上级领导进行选人用人的监督,不涉及其他,这方面可以只受到上级领导直接的监督,对他们负责,这样会更有效一些。做出这样的规定,不影响党内民主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真正使这些制度发挥作用,我们就是要在执行主体和监督主体更好的发挥作用上下功夫。刚才提到的,最重要的是给他们这方面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以明确的保证,这样制度才可以得到更好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