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6-10 08:35:04 访问次数: 佚名 信息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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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监督制度构建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在解决现实问题方面具有强烈的针对性。体现了党内法规所应有的公平正义的品质。
最近,中央办公厅和中央组织部颁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等四项监督制度。这四项监督制度的颁布,对于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的有关精神,建立和健全党内法规体系,特别是对于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四项监督制度构建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随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颁发实施,我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的道路,为了巩固和发展已有的大好形势,迫切需要构建相关的监督体系。在这样的背景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四项监督制度应运而生了。其中,《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构建了“事前报告”制度,《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构建了“事后检查”制度,《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构建了“离任检查”制度。“事前报告”制度、“事后检查”制度和“离任检查”制度,共同形成了完整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体系。
其次,四项监督制度在解决现实问题方面具有强烈的针对性。一个制度的优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能否有效地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同样,一部党内法规的优劣,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能否有效地解决党内存在的相关问题。四项监督制度的共同特点,是紧紧扣住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例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就分别列举了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应当被问责的情形,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被问责的情形,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应当被问责的情形,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应当被问责的情形等等。这些情形,囊括了在选人用人方面已经或可能产生的各种问题,特别是其中的一些突出问题。明确地将它们划入被禁止被问责的范围,无疑有利于突出其违规性,不正当性,并且在实践中毫不犹豫地清除它们。而只有在实践中毫不犹豫地清除它们,才能全面保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贯彻实施。
再次,四项监督制度体现了党内法规所应有的公平正义的品质。应当指出,四项监督制度作为党内法规就像国家法律一样,其立法质量已经和正在得到稳步提高,而提高的重要标志,就是其日益提高的规范性和公正性。一方面,四项监督制度注重维护被问责人的正当权利。例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了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又如,它规定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即要求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另一方面,四项监督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关注了程序的正当性。例如,《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就详细规定了“一报告两评议”的方法步骤,包括参加评议的人员,报告应包含的内容,以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的具体格式等等。所有这些规定,都较好地体现了党内法规日益提高的规范性,体现了对程序正义的关注,体现了党内法规所应有的公平正义的品质。
综上所述,四项监督制度的颁布和实施,有利于构建完整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体系,切实解决选人用人方面发生的各种问题,并促进党内法规立法质量的提高。
(作者系省委党校常务副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