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7-14 08:51:32 访问次数: 佚名 信息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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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答问】中纪委中组部就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答记者问
【视点】中央要求副县级以上干部应按时报告14项个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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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与原有《规定》相比,此次《规定》有何新内容?有哪些亮点?扎实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需要做好哪些工作?就此,人民网记者对国家行政学院科研部主任许耀桐教授进行了专访。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有三大亮点
记者:解读《规定》,您认为有几大新亮点?
许耀桐:这几天刚发布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这一党规文件,是中国共产党加快发展党内民主步伐、加大党内监督力度的重要文件,它的新亮点主要在于:
第一,涉及人员面广。需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对象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这七类人就是所说的公务员类别,据说县处级以上干部总共有75万人。此外,还包括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和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这样加起来,其人数应该在百万人以上。
第二,报告事项明确。领导干部需要报告的事项计有两大类14项,第一大类是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计有8项;第二大类是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计有6项。这14项是反映领导干部是否廉洁的集中体现,也是群众最关心、最想查问的事端。
第三,加大处置力度。规定要求所有县处级副职和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领导干部,每年在年初的1月31日前要就14项事项作出报告,每年一次。如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的或隐瞒不报的、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而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必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一旦构成违纪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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