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7-21 00:00:00 访问次数: 刘益飞 信息来源:学习时报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健全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制度。这在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虽然听证咨询制度在国际社会尤其是在法制国家早已普及,国内近年来在多个领域(如公共服务领域、民生领域、法制建设领域、基层自治领域等)已有初步实践,但在执政党内部,党内听证咨询制度的建立仍然是一个难度较大的新鲜事物,需要勇于探索,积极实践,不断完善。
把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制度作为党内决策必经程序
多年来,在党内高度集中的领导体制下,党内决策往往是由党内少数人即党的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甚至是“一把手”说了算,这是有悖于党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时代要求的。建立健全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制度,就要着力于去逐步改变这种状况。为此,就需要明确规定党内在酝酿、讨论、研究重大问题时,必须召开党内听证咨询会;明确规定在党的重要方针、政策、制度、决定的形成机制中,要把党内听证咨询制度作为一个必要环节和必经程序;明确规定在决定何种性质何种范围的党内事务时,必须召开何种层面何种方式的党内听证咨询会,方为有效;明确规定在党内决策中,对党内听证咨询会上带有倾向性的意见必须作出判断及相关回应。这样做,有利于维护党内听证咨询制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有利于保障党员主体参与党内事务的基本权利及积极性,也有利于防止某些党的领导机关领导干部把党内听证咨询制度当做可有可无、可多可少、可听取采纳意见也可置若罔闻的随意倾向。当然,也有利于防止党内听证咨询制度流于形式、华而不实、哗众取宠的倾向。
至于对党内听证咨询制度中的咨询功能,即主要体现党内民主及党内各种意见的表达、并不具有硬性约束力的一面,也应在鼓励党员及党代表畅所欲言、平等表达的同时,注重比较,在党内决策时择善而从,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将咨询获得的各种意见向党内公开。
明确界定必须召开听证咨询会的“党内事务”的范围
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制度,前提是“党内事务”。由于并不是所有党内事务都需要召开听证咨询会,因此就需要明确何种性质、何种类型、何种程度、何种范围的党内事务必须召开党内听证咨询会。在这个问题上,需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防止事无巨细、价值无几,都要去召开听证咨询会,从而导致浪费党内资源、产生形式主义倾向;二是防止一些人为了维护高度集中的领导体制及“长官意志”,为了维护某些既得利益,而在一些重大问题、敏感问题上有意无意地规避听证咨询会的倾向。从党内现实来看,尤其需要防止第二种倾向。
在确定召开听证咨询会的“党内事务”范围时,还应体现层次性的原则,即各个层次的党组织应遵循以上总的要求,根据自身实际,确定应召开党内听证咨询会的事项。如地方党组织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民生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举措,在地方党的建设上酝酿改革创新,在解决本地有较大影响的特殊事件及历史积案,在筹划召开地方党代会等方面,都应考虑召开党内听证咨询会。
参与党内听证咨询会的人选应通过党内民主方式产生
什么样的人可以参与党内听证咨询会,这个问题至关紧要,从一定意义上讲这决定着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制度的生命力。在以往一个较长时期中,党内在重大问题上听取和征求意见,一般只在党的有关部门和少数领导干部中进行,没有充分听取党员主体尤其是广大普通党员以及党内专家学者意见。这类做法,不利于在党内集思广益,不利于党的决策科学化,更不利于尊重和实现党员主体地位及发展党内民主,理应逐步予以废止。应当明确的是,建立健全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制度,是大力发展党内民主的一个重要举措,“实行党务公开”也已经正式载入了党章,因此,过去在党内生活中习以为常的那种只在小圈子里磋商、只在小范围里征求意见、只由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传统作法,明显有悖于发展党内民主上的大方向,早已不合时宜。
一般来说,作为一项保障公众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听证咨询制度,其本意就是鼓励每一个公民的平等参与,因此在参加听证咨询会的人选产生上,就应体现广泛性、随机性、代表性的原则。在许多法制国家,如果出现报名参会的人超过一定的数量,就会采用协商、抽签等办法来确定人选,当然,还同时会采用旁听、电视转播等方式去满足公众的参与热情,去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这些对于我们都有借鉴意义。
建立健全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制度,除以上三个基本取向外,还需要不断明确及完善若干具体的事项,这包括:党员要求召开党内听证咨询会动议的提出条件及其受理、听证咨询会的主持者、听证咨询会的具体开法及其程序、听证咨询会上形成的意见的适用范围及其效力等等。这些,都需要在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制度的实践过程中不断认识、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