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6-11-08 10:33:04 访问次数: 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近几来来,我们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一项管总的制来抓,对深入推进全县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的落实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亟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一、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一是责任量化难。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每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内容、重点也会发生变化,如何对这些变化在考核中进行量化,确定标准,做到考核工作常抓常新,难以把握。
二是责任考核难。责任制检查考核现在采用较多的方法是听汇报、看资料,这种考核方法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有局限性。主要是信息渠道单一,难以全面客观地掌握情况;有的单位和地方汇报时往往放大工作成效,缩小、掩盖工作的不足和问题,搞假台帐,做资料应付考核。
三是责任追究难。责任追究的范围、内容有局限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受到刑事处罚了,单位 “一把手”依然可以安然无恙。从桃源近三年实施党风廉政责任制追究的情况来看,全县由县纪委、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上百件,但因此而受《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领导责任的一件也没有。事故性的责任追究较多,腐败问题的责任追究少;对当事人追究的多,对领导追究的少;对基层党员干部追究的多,对上层领导追究的少;对副职领导追究的多,对“一把手”追究的少;对曝光的问题追究多,对常规性问题追究的少。
四是责任界定难。因责任追究是追究领导干部发生在职责范围内的失教、失管、失察、失监、失误等行为,其过错性质如何认定,程度如何评定,过错行为应给予何种处分,哪些过错应给予组织处理,哪些过错应给予纪律处分,定性的界限和量纪的标准规定不够具体。对于追溯时限问题,多长时间内的责任问题应予追究,过了多长时间不再追究,也缺乏明确的规定。
五是责任划分难。当前,在责任追究的过程中,以“集体研究”为挡箭牌逃避领导责任的情况比较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事情发生问题,引起严重后果,除追究一把手的责任外,班子其他成员应负什么责任?前任领导集体决策失误,在后任领导中出现,应追究谁的责任?这些问题由于涉及干部的交流、调动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的难度。一些单位和干部有多个上级分管和负责,有的同时受“条”、“块”共同领导,有的是管人与治事相分离,管事的不管人,管人的不管事,下级出了问题,不知道追究谁的责任。干部人事任免等都是经过一定的程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如果发生问题,用人出现失误,难以界定个人责任,究竟追究谁不好落实。
六是责任挂钩难。考核结果没有与争先创优挂钩、与干部的提拔任用挂钩、与年度目标考核奖惩挂钩。在实践中,责任制考核好的,往往得到的是领导的一句肯定和表扬,工作不力、没有尽职的,批评也是轻描淡写、点到为止,责任制考核与组织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存在“两张皮”现象,很少将考核追究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以致受到纪律处分易地做官,受到责任追究仍然被提拔重用。而奖励其它工作的有功者则是披红戴花,提拔重用,名利双收。这种绩效运用上的反差势必会引起错误导向,势必会影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对策与建议:
一是变法不责众为罚当其过。必须坚持从严执纪,根据责任内容考察是否存在失管、失教、失察、失监等行为,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坚决进行责任追究。要正确界定上级责任与下级责任的界限,不能以下级责任代替上级责任;正确界定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界限,不能以集体责任掩盖个人责任;正确界定前任责任与现任责任的界限,不能突出现任责任,回避前任责任;正确界定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的界限,不能把主观责任推成客观责任;正确界定主要领导责任与主管领导责任,不能让主要领导逃避责任;正确界定领导责任与非领导责任的界限,不能让非领导替罪代罚;正确界定改革中的失误与工作上的失责、渎职责任界限,不能以改革幌子掩盖失职问题。通过严格的责任追究,从而使所有应该追究责任的领导干部均受到责任追究,真正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是变既往不咎为跟踪管理。要实施廉政打分制度。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但又够不上纪律处分的,一笔一笔先记上,违反到什么程度,相应扣除一定分数,规定累计扣多少分给予出队处罚,扣多少分给予不得从事什么工作处罚,扣多少分给予不得提拔或终生不得担任领导职务处罚。我们桃源县正在积极探索这一制度的具体操作办法。
三是变突击考核为动态监督。责任制考核应避开年末各项工作考核的高峰期,做到以平时考核为主,建立平时考核台帐,做到工作完成一项就考核认证一项。在考核中要突出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个性,注重在考核中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发现线索,立案查处;要直接面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坚持“谁的责任谁落实,谁的工作检查谁”。把加强平时监督考核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手段,进一步做到“三个结合”: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考核与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督促检查相结合;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相结合;与民主测评、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相结合。
四是变失之于软为有位有威。对责任制责任履行的考核结果进行奖惩是落实责任制的重要措施,应与经济工作和其它工作一样,既给予精神方面的奖惩,又给予物质方面的奖惩,这样才能使落实责任制工作摆上和其它各项工作的同等位置。一方面,要增强责任制单项考核的“含金量”,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建立相关档案,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个人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抓反腐倡廉工作成绩突出的优秀领导干部予以表彰、奖励、提拔晋升;对工作不力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组织处理;对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纪律的、经济的责任。另一方面,增强责任制考核结果在整体工作评价中的“权威性”。将责任制考核纳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实绩考核中,将责任制的考核结果计入各单位部门综合考核的工作目标管理总分,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票否决,如果责任制得分不及格,领导集体、领导个人均不能评先,不能提拔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