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程序制度 建设党内民主长效机制
发布时间:2008-08-01 14:22:00 访问次数: 侯光明 信息来源:《理论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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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设党内民主长效机制,创新程序制度是关键,要着重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方面创新和完善相关制度。
[关键词]党内民主; 长效机制; 程序制度; 创新
制度建设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党内民主制度建设是实现党内民主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必由之路,是党内民主走向成熟的关键。创新党内民主程序制度,要做好如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党内民主选举制度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改革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多种实现形式。”真实反映选举人意志,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提名方式,不断扩大差额选举的比例,建立和完善对干扰、操纵、破坏选举行为的责任追究和惩罚制度等,进一步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拓展党内选举的视野,提高党内选举的质量。
(二)建立和完善党内民主决策制度
《党章》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坚持和发展党内民主,提高决策质量,必须着力完善民主决策机制,为党委决策的规范化提供有力保障。十七大报告指出:“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推行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党章》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严格民主程序,增强集体决策的科学性。严格按民主程序实施党委决策,是提高决策质量,增强决策科学性的重要保证。主要应抓好三个环节:第一,决策前要搞好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党员的意见和呼声,特别是要注意听取不同意见,充分吸收好的或比较好的意见和建议,做到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提出既有针对性、实效性又反映党员真实愿望的决策目标。第二,决策中要充分酝酿讨论。要允许党委各成员发表不同意见甚至是反对意见,积极创造条件让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以各种方式参与讨论。重大事项实行票决制,严格按照领导班子成员“一人一票”的方式进行民主表决,坚决抵制“家长制”和“一言堂”。第三,决策后要注重实践检验。党委决策一旦形成,有关部门就要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认真收集基层党员的反映,对决策进行及时修正和补充,纠正各种偏差,使原定决策更加完善、更加科学、更加符合高校建设实际。
(三)建立和完善党内民主管理制度
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发挥党代会的作用,确立党的代表大会在党内的最高权力机关、最高决策机关的权威地位。进一步理顺党的代表大会、全委会和常委会的关系。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作用,形成一个责权明确、相互配合、有效制约、高效务实的科学领导体制。调动党员代表参与党内事务,特别是重大问题决策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党的代表大会作为本地区党的最高权力机关的作用。继续充实、健全、完善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报告工作和接受监督等制度体系,为党员实行民主权利提供制度保证。
《党章》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十七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第十一条还增写了“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的新内容,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明确规定党代会定期召开的制度,严格规定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等,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完善党员参与制度,保证党员对党内事务的有效参与。譬如,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让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做到重要事件党内先通报,重要决策实施党内先传达,重要问题决定党内先讨论,增强党员荣誉感和责任感,提高党员的应变能力。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反映制度,做到下情及时上递,上情及时下达,从而为党的社会整合打下良好的基础。健全党内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充分听取党员意见,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党内获得较高的支持度,同民众的利益诉求相一致。
(四)建立和完善党内民主监督制度
《党章》规定:“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2004年2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正式公布,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标志着党内监督工作从此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该条例既强调加强党的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的监督,又规定了党员对党的组织、党员对党的干部、党的下级组织对上级组织的监督,体现了自上而下的监督和自下而上的监督以及同级领导班子平行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以发展党内民主为主线,规定了发展党内民主的具体要求和措施;注重制度建设,对10种监督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该条例初步解决了重大监督问题,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确立党内监督的重要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该条例的通过和执行,为党内民主建设和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党纪和党规保障。党的十七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还提出实行巡视制度。因此,党内监督制度的有效运作,要在促进领导干部廉洁用权、依法用权、公正用权上花气力、下工夫,加大上级对下级、下级对上级和同级相互之间的监督力度,使党内民主监督的有效性不断增强。
加强党员对党组织领导人的监督,保障党员有效行使监督权。要建立党内信息发布和信息反馈等制度,落实党员的监督权。进一步完善党内批评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建立健全党内举报制度,为党员行使揭发检举权提供顺畅的渠道和严密的保护措施,使每一个党员都有充分的权利,可以按照党章规定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本文作者:北京理工大学党委副书记、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