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自我 完善自我:确立党员主体地位的内在保障
发布时间:2008-07-31 14:25:00 访问次数: 刘益飞 信息来源:《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
[摘要] 确立党员主体地位,既需要发展党内民主的制度创新,也有赖于党员自身素质的提高。党员在党内生活中既是主体又是客体的双重身份,使得党员清醒地认识自我、完善自我具有了特殊的实践意义,并成为确立党员主体地位的内在保障。
[关键词] 党员主体; 双重身份; 党员素质; 自我完善
[中图分类号] D26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801(2008)01-0098-03
[收稿日期] 2007-11-10
[作者简介] 刘益飞(1953-),男,山西平遥人,中共四川省成都市委党校党的建设教研部教授。
党员是党的主人,这是马克思主义党的学说的一个基本原理,这个原理在党的建设上的基本要求,就是确立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这在有党以来的历届全国党代会上是第一次,是党的自身建设的一个历史性进步。
确立党员主体地位,这是党的建设的一个基本价值取向和需要持之以恒为之努力的实践目标。从党的历史和现实来考察,要实现这一目标,一是有赖于党把“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理念化为具体的制度、机制及党内上上下下的行为规范,尤其是有赖于发展党内民主的制度创新;二是有赖于党员主体自身的素质和力量。目前二者皆有很大不足。从一个时期来看,主要矛盾是党内民主的制度创新问题,但从更长远的意义看,党员的素质问题更值得重视。现在党内真正具有主体意识、能够发挥主体作用的党员并不多;即使在同样的制度机制下,党员之间发挥主体作用的差异也相当大。因此,党员清醒地认识自我、完善自我,就成为确立党员主体地位的内在保障。积极引导广大党员树立主体意识、提高主体素质、增强发挥主体作用能力,是尊重和确立党员主体地位的长期性、基础性工作。
一、党员既是主体,又是客体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人既是主体、又是客体的现象,可以说相当普遍。例如,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民一方面是民主制度主体中的一员,是主体;另一方面作为个人行为的主体,又是民主管理的对象,即客体。在党内生活中,党员个人既是党的事业及党的建设主体中的一员;同时,作为党内个人行为的主体,党员又是党的事业形成凝聚力的对象,是党的建设需要规范和制约的对象,即客体。具体来讲:(1)党员作为党内授权的源泉,理应是党的领导的主体;但是在具体的党内领导行为中,党员往往又是被领导的对象,即客体。(2)党员作为发展党内民主的基本依托力量和决定性因素,理应是党内民主建设的主体;但是在党内具体的民主制度实践中,党员又往往是被规范被约束的对象,亦即客体。(3)在党的思想建设方面,党员是认识的主体,即自我教育、自我完善、不断认识客观世界、积极探索真理的主体;另一方面,党员又是接受教育的对象,是思想教育“灌输”的对象,是党性锻炼的对象,即客体。(4)在党内监督方面,党员是监督的主体,尤其是自下而上地监督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主体,理应是整个党内监督的基本依托力量;但每一个党员本身亦都需要接受党组织和其他党员的监督,即党员个体亦都是被监督的对象,即客体。(5)在党的纪律建设方面,党员既是共同制定党内纪律以及自觉遵守纪律的主体;同时,党的纪律的强制性对每一个党员的行为都产生规范作用,党员又成为党的纪律约束的对象,即客体。如此种种,不一而足。
党员既是主体、又是客体的双重身份,在党内生活中造成了党员的多角色状态,由此而产生了诸种角色错位、冲突的可能。其中较为典型的有:其一,理想角色与现实角色的矛盾。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来看,“共产党员是党的主人”虽是党的现实生活中一种不懈的呼唤和奋斗,但也是一个多世纪以来党内生活中一种孜孜以求的理想,党员作为党的主人也是一种理想角色。这种理想角色与党员的现实角色之间,一直存在着不容忽视的矛盾。其二,角色冲突的情况经常发生。相当一些党组织、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一味强调党员的客体地位和身份,只把党员作为被领导、被管理、被支配的对象,严重漠视党员的主体地位和身份,从而与党员的主体意志、愿望、行为、权利等发生种种显性的或隐性的冲突。其三,角色异化的情况不容忽视。例如,党内客观存在的形形色色的封建主义残余的影响,容易导致党员的主体意识发生种种异化现象;在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无政府主义、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容易妨碍党员对自己在党内客体身份的自觉认同和积极实践,从而发生种种有悖于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角色异化现象。
因此,清醒地、全面地认识和辨析党员的主客体地位及身份,采取恰当的做法处理好党员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始终是党的建设中的一个基本问题。
二、党员实践双重身份的基本要求
主体的自我改造与自我完善,是一般主体论的要义。只有通过对主体自身的认识和改造,才能提高人们的主体意识和改造客体的能力。党员主体问题亦然。只有在不懈的致力于党员主体的自我改造与提高党员素质的历史进程中,才可能逐步确立起党员的主体地位。由于党员在党内生活中具有双重身份,这就使得党员的自我改造与自我完善具有了独特的要求,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长期的社会生活及党内生活实践中培育自身的现代民主意识
从历史观的意义上讲,主客体范畴是现代民主的范畴。党员要具备清醒的主客体意识,首先就需要培育自身的现代民主意识。这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的传统,造就了中国人特殊的文化心理结构。人们对权利与义务、自由与秩序、民主与法治、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缺乏理解。处在这样一种社会文化渊源及与之密切相联系的现代社会氛围之下,要真正培育起那种既有民主意识又有责任感、既有主体意识又有义务感的党员素质,任务是相当艰巨的。为此,在改造国民性弱点的同时,也需要重视对党员弱点的改造。这就要求党员学习现代民主知识,增强自身的现代文明修养,对社会生活及党内生活中种种不文明、不民主的陈规陋习保持清醒的主体意识。此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在长期的社会生活及党内生活的实践中,积极参加各种类型的民主生活锻炼,认真对待自己的每一项权利,珍惜每一次党内民主活动的机会,善于在党内的民主生活锻炼中悉心体察,增长知识,增强自身在党内生活中逐步从被动盲目状态走向自主自觉状态的能力。最后,应当自觉清醒地认识和克服国民性弱点乃至劣根性在党员身上的表现,尤其是要警惕和反对在部分党员中存在的盲目迎合、唯上是从的风气。
(二)坚持不懈地培育自身的主体能力
如果只是在理论上、党章上、党内法规上确立了党员的主体地位,而党员自身作为主体的能力却较差,那么,党员的主体地位也是难以真正实现的。党员主体能力的形成,从根本上讲,还是要靠党员自身的主观能动性。社会主体并非都是社会主人,只有当其兼备自主意识、自主能力和自主权利三项要件时,才能真正成为社会主人。党员主体也不一定都能成为党的主人,也只有在做到了自主意识的培养、自主能力的形成、自主权利的运用的前提下,亦即在党员主体能力较充分地得到发挥的条件下,才可能真正成为党的主人。因此,党员自身主体能力的培养,首先来源于党员自身对党的事业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感,来源于党员始终站在党的立场上思考自己的地位、作用及责任。其次,党员主体能力的培养,还需要党员在党内生活中善于学习、勤于实践、不断积累。这就要求党员要不断学习和掌握党的基本知识,懂得党内生活中的各种原则,经常关心党内生活的发展变化,尽量了解党内的重大事件及领导人的功过是非,善于运用党员的民主权利。尤为重要的是要求党员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有了一定的理论修养,党员才会有足够的政治热情、敏锐的观察能力和不流于世俗的认识能力,才能够较理智地对待党内事物,才能够自觉地、长期地把“党员是党的主人”作为一种坚定的价值取向,从而不断提高自身的主体能力。
(三)自觉地认识和实践党员的客体身份
党员的客体身份是相对于党员的主体地位而言的,是作为主体的党员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一种具体形态。党员要自觉地认识和实践自己的客体身份,从根本上讲,就是要用党的根本利益以及党员的主体意志去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为实现党的利益以及执行党员的主体意志而自觉奋斗。具体说来,就是要认真履行共产党员的义务,始终忠于党的事业;就是要努力完成党所赋予的各项任务,真正成为党的事业的执行主体;就是要大力增强组织纪律观念,用党规、党法及党的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和约束自己,个人利益服从党的整体利益;就是要在人民群众中及社会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成为党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就是要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努力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不断清除自身的种种不合时宜的非主体意识,等等。总之,党员认识和实践自身的客体身份,决不是简单地使自己处于一种被支配、被指挥、被管理的地位,而是一种在为党的事业的不懈奋斗中党员主体自我改造、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过程。
(四)注重自身主客体身份的统一
如果说,党员的主客体身份是一对矛盾,那么,党员的主体性就居于矛盾的主导方面。体察党内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