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8-06-16 08:37:17 访问次数: 干部一组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为进一步健全“事前防范”的监督机制,切实转变组织部门作风,密切组织部门与广大干部的联系,桃源县制定并实施了“信访函复警示”制度,对举报反映干部的“越轨”思想、腐败苗头、“擦边”行为及时进行教育引导和告诫提醒,把监督关口前移,同时也畅通了干部向组织部门正常反映思想、工作、生活方面的问题、困难和要求的渠道。
“信访函复警示”制度规定,针对群众举报反映干部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那些情节轻微、线索模糊,构不上纪检(监察)、检察部门立案查处的问题,采取函复或警求谈话的方式要求当事人向组织加以解释澄清。由县委组织部向其本人发出组织函询通知,要求当事人就群众反映的问题,必须在半个月内如实、负责地向县委组织部书面说明事实真相、情节和经过、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和采取的整改措施,并会同县纪委的同志一道向其进行警示谈话;对情况未说明清楚的或情节严重的,在要求再次书面反馈的同时,还会同县纪委一起,采取实地调查等形式进行详细全面的了解,然后再向县委主要领导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或意见,由县委分管书记或组织部长对其本人进行警示谈话。
“信访函复警示”制度实施以来,对部分问题干部起到了提醒警示的作用,有效地教育、保护和挽救了一批领导干部。2007年,桃源县共对7名干部进行了函复,对5名干部进行了警示谈话,避免了“小错积至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