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广电总局、全国远教办《关于全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11-23 14:54:47 访问次数: 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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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桃源县委远教办
桃源县广播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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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广社管字[2006]1号 |
关于转发广电总局、全国远教办《关于全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远教办: 现将国家广电总局、全国远教办《关于全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将所辖区内的远程教育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纳入县广播电视局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各乡镇接此通知后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12月10日之前要派人到县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股领取许可证。
中共桃源县委远教办 桃源县广播电视局 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
国家广电总局办公厅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信息产业部办公厅
全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
试点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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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办发外字[2006]57号 |
关于全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通知:
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湖南、四川、贵州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影视局,教育厅(教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探索“让干部经常受教育,使农民长期得实惠”的有效途径,中央决定从2003年5月开始,在全国部分省区开展全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现就试点工作中涉及的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安装使用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使用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由试点省(区)远程办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组织实施部门组织招标、安装、验收。试点省(区)招标组织部门在设备招标完成后,负责把设备数量、生产厂家信息汇总后通报试点省(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由各试点省(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参与设备投标的厂家必须具备信息产业部颁发的定点生产、国有销售的资质。 二、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安装单位必须具有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放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 三、建在试点地区农村中小学和村党员活动室的终端接收站点,应由所在省(区)远程办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组织实施部门将省(区)内接收站点清单报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所辖区内的远程教育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积极提供便 利并指导和规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正常使用。
国家广电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信息产业部办公厅 全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 试点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00六年六月 |